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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你的幸福生活毁于无知(二)

不要让你的幸福生活毁于无知(二)

作者: 大国书生 | 来源:发表于2016-09-21 21:28 被阅读42次

    钞票不是万能的,有时要用信用卡

       信用卡几乎成了现代消费模式的代名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兴起,信用卡的功能也在不断拓展。先消费、后还款的透支消费模式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理财观念,乃至思维方式。信用卡可以解决暂时的资金应急问题,越多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信用卡。信用卡让人们享受到了现代生活便捷的同时,也造就了为数不少的“月光族负翁”。不顾自己的还款能力盲目刷卡,甚至心存侥幸恶意透支,带给自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负担,还可能会触犯刑法。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近年来,各大银行信用卡业务授信额度不断增加,持卡人可以透支较高的款项,一旦发生逾期,透支本金就可能较大。部分信用卡持卡人拖欠时间较长,导致除欠款本金外,还会产生较高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累计欠款总额较大。有的一张信用卡欠款高达几万,甚至十几万,持卡人面对银行催款,无力还款,最终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2011年4月,张某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很快开始透支消费。到2012年2月,张某再次伪造材料,在另一家银行又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起初张某还能按时还款,其信用额度也在一直提升,但到2013年时,张某的还款额度远远赶不上刷卡额度——他的两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分别达到11.4万元与10万元。后因工作变动,张某逐渐失去了偿还能力,至2013年8月,张某的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本息14.5万余元和11.5万余元。 张某欠款期间,两家发卡银行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催收,但张某一直以“有钱了就还”为由拖延。2013年9月,银行报案,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了新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什么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如何合理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一定要量力而行,办卡时将信用额度限制在自己月收入的2到3倍为宜,刷卡消费要有效控制支出,并及时还款。各大银行因业务竞争、扩大营销,逐渐降低开卡门槛、推出优惠举措。比如“办信用卡免年费”活动,乍一看使用信誉卡的成本变得低了,但一定不要忽略其隐性成本。如果办理多张信用卡,一旦忘记还款,将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因此, 信用卡并非“多多益善”,持有信用卡最好不要超过三张。如果实在因为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故无法及时足额还款,也不要逃避或故意“跑路失联”,要主动向开卡银行告知实际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还款进度,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不仅要足额归还本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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