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创投企业快速发展,对创业创新、扩大就业以及资本市场的提升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鼓励创投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近日,财税〔2019〕8号文件的出台规定了,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对于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无疑是重大利好。
此前,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议。并且在征管中,全国各地存在对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允许按照20%的税负甚至更低的标准进行申报纳税。而此次文件明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式其中之一。那么在实操层面,创投企业应该如何在不同计税方式下选择,使其个人合伙人税负最优?
方式一: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栗子,自然人GP投资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4个投资项目,创投企业规模共1000万元。2年后,X创投基金投资的A、B、C、D项目一次全部转让,假设不考虑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经营费用、GP管理费用等,GP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
✓ 投资情况一 (单位:万元)
创投企业计税方式如何选择,个人合伙人税负最优?方式一,GP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980-600)*60%*20%=45.6万元;
方式二,GP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980-600)*60%*35%-6.55=73.25万元;
据以上测算可以发现如果创投企业发行管理的若干基金均预期有较大盈利,或者绝大多数基金均能盈利、少部分基金亏损且金额可控,可以选择方式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种计税方式下,个人合伙人需要根据取得所得的时间按次纳税,不再是按年度汇算纳税,也不能扣除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
✓ 投资情况二 (单位:万元)
创投企业计税方式如何选择,个人合伙人税负最优?方式一,GP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30-600)*60%*20%=3.6万元;
方式二,GP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30-600)*60%*20%-1.05=2.55万元;
在此投资情况下测算可以发现,如果创投企业管理发行的基金亏损金额较大,或者投资者较多,投资金额较低,使其个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此时,若仍按方式一适用20%税率并不划算,而应该考虑采用方式二,按照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享受盈亏互抵后的更低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第二种计税方式,不再划分所得性质,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统一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与思考:
若自然人GP满足财税〔2018〕55号等文件要点要求,可以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参考以上测算,税负更会大大降低,但实则真正能够享受55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合伙企业门槛还是很高的。再者如何落实文件规定,确保地方已实施的创投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稳定,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原则?而地方目前执行的很多政策,后续又该何去何从?税局后续如何针对这些情况执法?
我想,以上问题可能都要等待配套的关于合伙企业相关文件出台才会有答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