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6 闫安
郑秉文教授一直是我非常尊重的老前辈、大学者,现在是全国政协委员和国内著名的养老金专家。我也只不过是养老金领域的老兵和从业人员,以及民盟盟员而已。
但是看了《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2月刊出的,《郑秉文:银行业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可助推长期资金入市》一文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该文中核心观点认为,多支柱养老金顶层制度设计缺乏导致部门利益冲突和制度碎片化;将银行纳入养老第三支柱,有助于满足风险偏好,实现产品配置互补;有助于加速推进整合统一的账户平台的历史进程;有助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有利于改善银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改革趋势;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和稳定资本市场发展等。
联想起我尊敬的国内另外一位大学者,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董克用教授在《我国第二三支柱补充养老金体系改革研究》课题成果上的发言,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是“我国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发展迫在眉睫,且没有试错时间窗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力求完善,否则纠偏成本巨大!”
以下,先提自己的疑问,再说自己的分析和观点。
分析逻辑和路数,与2009年03月17日 《证券日报》组织的《社保法能否接纳,企业年金何去何从?》一文中自己的发言如出一辙,只不过十年后,同样的问题由第二支柱置换成了第三支柱而已,这是很悲哀的一件事。当时,话题讨论参加者有郑秉文、郑功成、吴焰、罗超英、闫安等。
此次第三支柱发展模式何去何从,换成了中国社科院世界保险研究所秉文教授代表的一方,和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董克用教授代表的一方。两者对第三支柱养老的观点和看法截然相反。双方都说第三支柱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但一方认为银行、保险、基金都可对接个人税延,账户管理人由“三国演义”的中保信、中登公司、央行征信中心系统到加速整合,一方认为第三支柱制度模式选择要通过唯一性的个人账户实现税优、投资选择、权益记录、转移等;一方就事说事,单拎第三支柱,一方强调要与第二支柱保持制度统一;一方建议发挥银行、保险、基金等行业经营特色,实现风险及产品配置互补,一方建议公平竞争的将银行、基金、保险等多类养老金融产品纳入选择范围,满足不同群体的风险偏好。等等。
虽然有知识分子的“温良恭俭让”,但是应该有争论和有结论共识才对。否则,倒霉的是老百姓,因为第三支柱是普惠养老金融涉及面最广、体量最大的领域。没有试错的时间窗口。
最新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包括中国普通老百姓和高净值人群在内的个人投资者持有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规模已达到19万亿元,占比达87%,规模和占比双双创史上最高。
如果不好好总结第三支柱养老的试点经验和教训,一旦政策由试点向全面普及实施起来,路径选择错误,则“纠偏成本巨大”。
个人分析及观点如下:
一、首先明确委托人。
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资产所有权、选择权是委托人个人,委托目标是能够对抗个人长寿风险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银行、保险、基金等被委托机构的供给方的主观意愿或是行业利益导向。
如果有,那也是政策面的生命周期养老目标风险的投资默认制度,而不仅仅是投资默认工具的选择。因而,出发点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的风险收益偏好、投资需求满足、便利性服务、税优激励政策等。
显然,碎片化、渐进式的“三国演义”,到加快整合,到唯一性个人账户,过程有着巨大的制度纠偏成本。如果能够一步到位,又为何要走“弯路”?
因为第三支柱不能就事论事,其合格计划前提是参加社会基本保险,账户登记必须通过账户唯一性和参加社保第一支柱参与情况的校验。如果是商业机构个人账户登记如银行、保险、基金的“三国演义”,如何实现唯一性?徒增多少成本?因为即使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2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那就是只能在三类金融机构中单选,否则,无法实现账户唯一。
相反,建立第三支柱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平台系统,可以同时承担对外对内协同机制的建立,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何乐不为?
对外,统一信息平台系统可以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对接,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相应服务,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数据交换,实现税优账户核验、运营监管、税务稽查;对内,可以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数据库对接,核验参保人三支柱账户信息,实现信息关联和综合查询。
答案显然,人社部门建立一站式的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系统最具有优势。所以不同意秉文教授文中所言的“如果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作为账户平台,由于其体量大,覆盖人数最多,更具权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条件逐渐将三个平台逐渐归并过来,这是统一平台建设的一个推动力。”的观点。
其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司,其核心职责之一,就是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局的核心职责之一,是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双峰监管”模式下)负责对养老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第三支柱养老账户分设不同金融行业,就不叫养老制度统筹了,这恰是秉文教授一直反对的“碎片化”养老改革。
二、明确信托人。
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依据《信托法》,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第三支柱养老试点期间的收益保证型(A)和收益保底型(B)是违反养老金信托原则的,也违反了资管新政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要求。2018年8月31日,人社部下发文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的精神,叫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就是明证。
第三支养老,从委托人角度,让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足的个人自然人,做出远超其专业能力的风险收益投资选择,是不现实的。所以,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与第二支柱一样,需要引入信托制度。而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所以,如果按照秉文教授文中所言,纳入表内的第三支柱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型”、“本金保证型”、“部分本金保证型”,显然是难以对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长寿风险的,也难以满足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的信托目的。也违反了资管新政。至于退休领取期引导待遇寿险年金化则是另外一回事。
三、按照唯一性原则,第三支柱养老如何在央行征信系统、税务部门“远程办税端”和人社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信息系统间做出取舍?
如果加上试点期间的“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则成了“多账户”林立局面。
按试点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首先,看秉文教授的推荐,一是国内最大最完整的个人金融基本数据统计平台,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增设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时由税务部门使用的“远程办税端”,也可以作为银行业的账户平台。
账户管理机构的选择要有“唯一性”标准,除了信托利益原则,最直接的就是效率、成本、权威性、专业性。第三支柱养老个人账户信息平台系统选择,整体功能要满足账户管理、登记缴费、投资管理、政策监管、待遇核发和公共服务等功能。
其基本原则,应该是要建设全国集中系统,形成全国统一服务能力;确保建立统一后台权益账户,与资金账户分离,确保权益账户唯一性、资金总归集户统一性、个人银行账户可变更;实现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的关联核验,支撑多支柱联动服务与综合决策;满足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为载体,实现资金账户有效管理和封闭运行;能够以线上服务形态为主,最大程度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多个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信息对接、系统联动、业务协同;满足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多机构、多部门管理运营服务的入口;满足个人公共服务要求和信息披露等。
有了标准,就可以比较。
先看央行征信系统。作为个人"信用档案",目的是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专门机构。系统的功能有征信效率的权威性、借款便利、信用提醒和公平信贷。它不具备上述第三支柱养老信息账户的功能要求。换言之,即是使用,开发运维也属新增。
再看税务部门的“远程办税端”。其适用范围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是否适用或改造后适用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信息平台系统的要求,也存疑。分析同理。
相反案倒,在第二支柱养老账户运营管理中,由于多角色、多机构的管理现状导致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交互频繁、业务周期长、接口标准难规范、管理成本高等痛点,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发展。例如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要求,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数据交集为32项,全部数据集为62项,重叠度高达52%,这是企业年金最大的教训之一。为何在第三支柱又要冒“重蹈覆辙”的风险?
第三支柱养老账户信息系统,一方面要体现与身份证绑定的账户唯一性;另一方面,路径选择又要容忍银行业、保险业、基金业三套账管信息系统的“三国演义”存在。道理上说不通。
如果借助科技金融,例如将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应用到第三支柱养老账户信息系统的运营管理中,通过与各管理机构达成共识,以联盟链的方式,可以构建统一的对内、对外的跨机构系统信息交互平台系统。
作为金融科技的重要力量,区块链技术凭借它的交易可追溯、不可篡改、可信机制、多中心化等特性,可以重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的基础架构,重新定义信任和价值传递的规则,服务于第三支柱养老信托目的,对接各类承担信托责任的金融服务行业和各类监管税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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