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前面的话,此回不当愤青,先中立陈述。
首先,在中外历史上,教师的惩罚权的确是存在的,从四大文明古国早期普遍流行的机械层面的教育方法,到中世纪连教师自身都要负荆鞭笞以求上帝宽恕的做法,据说,中文的“教”字,有这么一个象形意义就是站立在右边成人拿着柳条鞭笞着孩子。那么,为什么在中外早期教育中,教育会和惩罚挂上钩呢?这里简单列几个理由:
①人性本恶论的主流意识,类似于荀子化性起伪的说法,依靠后天的教育可以使人归化普遍的社会伦理规范,而依靠惩罚建立起来的归正意识显然符合最短期的教育效果。
②封建专制思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所谓的民主民权意识还远未萌芽,对于儿童的管教自然也会单一化。
③相对而言,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在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没有向复杂化和纵深化发展,而类似于原始简单反射的惩罚式教学不仅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教育方法之一,可以说也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④最大的可能性,那就是尚处于年幼的孩子,具备接受惩罚以及训育的可能性,基本都会顺服而不是反抗
⑤古时候的教育内容,在行为规范道德要求而不是知识技能方面有着大量占比,这一类教学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合用惩罚的方式来进行传授。
⑥古时候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融合较为紧密,家族长辈基于家长权威打骂孩子的传统,使得教育蒙上了惩罚的色彩较为严重。
但是,到了人文主义时期,基于近代儿童观的建立以及人本主义人权意识的兴起,再走到如今以儿童为中心的杜威式哲学,似乎教鞭和戒尺成为了课堂上敏感的话题,甚至一些批评言辞也会成为语言暴力的导火索。这里的原因,可以从上述的几条反面逻辑进行梳理。
利:
①并不是说现在有了惩戒权,教师就是单方面对学生实施惩戒行为的绝对无约束化。可以说,以前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这方面内容时,更多更为过分的惩罚也客观存在,并切实影响着儿童正常的身心发展。如今,有了明确的惩戒范围,显然是要比起先前的纯粹盲区要来的好。
②我更看重惩戒之戒,惩只是手段之一,戒才是根本目的,戒的教育意义显然更为重要,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题中之义,所以有理由认为惩戒权是正当的且合理的。
③惩戒权作为教师赋权的实际内容之一,的确有着给予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意义。对教师人格的尊重,有利于教师教学质量的确保。
弊:
①教育方式诚如上述,教亦多术,惩戒权既然名正言顺,难免会让教师遇到大小教育情境,而予以泛用的可能。这是我最为担心的,好比先前完全可以利用言语交谈,榜样示范,动机激励,或者次要点隔离法的教育情境,出于教育效率,教师直接拿来惩戒权解决问题,实际上会耽误好多实际的教育机会。
②惩戒权在行使主体上做了明确规定,但是适用程度和适用范围的不明确,使得教师在使用程度上极易失控,关键是对于行使惩戒权的监督机制,还有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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