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一位人大代表发言,强调必须确保教师的惩戒权。她说到,当以最大的耐心对学生予以合理教育后,学生仍然出现不能遵守规则等情形,这时候教师就必须运用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教育收到实效。
这个话题现在比较敏感了。但是据称以前并非敏感。教师拥有惩戒权,这在以前非但不敏感,简直是理所应当不言而喻的。早先的戒尺就不说了,就是目前三四十岁这一等人,回忆起自己的受教生涯,恐怕多半也会想起一些相关的事。我有一位同学曾回忆起自己上学时的一位老师。当时他初二了还不好好学习,看着中考是完全无望了。一次上课又捣蛋,完全把老师惹毛了。这老师把他揪到小办公室里,抡起笤帚就是一顿暴揍。办公室那么小,闪转腾挪的功夫完全施展不开,打又打不过,最后只有团在地上哼唧的份。老师叫人给家长捎话,家长——也就是我这位同学的爸爸来了,给老师道歉,然后把这位同学背回家,在炕上放好,操起锨把又是一顿抡。这回不能闪转腾挪了,只有硬挨。一个月才下来走路,重回学校。说也怪,从此不敢捣蛋,学习觉得也不难了,一年学完三年的课,最后以全县前列的成绩考上了师范。他说,当时恨死了那个老师,可是现在想起来,最感谢的还是他。我问,老师也真敢下手?他笑着说,这老师跟他爸是铁关系。这种暴烈的情景在当时并非鲜见。至于温柔的也有。魏巍在《我的老师》里就记到一则。老师竹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敲到小魏巍慌忙举起的小石板上,两个人都笑了。这简直是我知道的最美的惩戒了。
人人都知道惩戒是正常教育活动里的应有之义,可是问题的关键是当前社会条件下,人们失去了对彼此的信任,这种情况下,惩戒权就变成一枚炸弹,摸不得了。对学生和家长来说,不能信任教师。施用惩戒权的条件判断准确吗?惩戒方式和力度合理吗?惩戒行为和目标指向能确保一致吗?有无随意或者滥用的嫌疑?对教师来说,不能相信学生和家长。对方能否接受?会否遭到报复或举报?能否收到实际效果?等等。有人提出,把惩戒权和教师个人相隔离,成立专门机构承担并实施。这是有新意的想法;但一直以来的政教处等不也是这种做法吗?还是难让两方都满意。
相关制度保障是一个问题,两方人的因素又是另一个问题。师生冲突几乎已不是新闻,因此引发的惨痛后果也非止一例,但各方几乎都无法从中得到有益的教训,进而寻求困局的合理突破。看起来好多起事件中,核心都是当事人的精神处于异常状态。我们唯一比较有效的教训就是:不要惹他,不要触发他的开关。
社会戾气也越来越成为必须考虑的因素。作为一个教师,当大街上随时都可能有一个人拿刀子捅倒另一个人时,你给我惩戒权,请问我敢接受它用它吗?
所谓惩戒,并非目的,其基本指向是学生的个体健康成长,正如给小树剪枝以使其长得更好一样。但绝对不要忽略,坐在教师面前的,并非单纯是一个学生,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他是一个有独特精神构造的人,是一个有独特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的人,他是独特的家庭的一份子,是他所在的社会环境的产物。学生的问题的部分,教师可以指正和惩戒;精神异常部分,教师无能为力,需要的是专业精神科医师;心理和行为障碍部分,教师无能为力,需要的是心理专家和行为矫治专家;家庭问题部分,教师无能为力,需要的是家长的自身改善和合理参与;社会的部分,教师无能为力,需要的是健全的法制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为习俗。现在所有适龄孩子都会被送到学校,所以所有送到学校的孩子都被认为是完全的学生角色,所以所有在校孩子的一切问题都被首先甚或全部归咎为学校教育或者教师个人原因——请问这个逻辑是合理和适当的吗?各个相关方面都一味推卸自己的责任,而把责任完全压到一个教师头上,企望教师解决存在于一个孩子身上的一切问题。这个是不对的,你应该做的是请来一尊神像,每天焚香祷告,那比较可靠些。
每个教师都知道应该拥有惩戒权,应该合理运用惩戒权。但在各方勇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前,我真诚的劝你:慎重看待这个被恩赐的礼物。遇到问题,当你判断它不属于作为学生的部分,你千万不要随便动用这个宝贝,这样做,最坏的结果不过是,孩子的问题暂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但或迟或早,相关方面必将不得不接手;可是你一旦使用了这个宝贝,弄不好,你就要落到相关方面的手里,比如说精神病医院或者外伤科专科医院,比如说有人在背后指指戳戳或者狱中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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