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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免除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

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免除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

作者: 马青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22-01-06 10:21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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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份,陕西的部分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许多经营性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那么,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必然面临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局面。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减少或免除部分租金呢?

    本文通过案例呈现的方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希望对广大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有所帮助。

    1.廖文东与黄吴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民终2874号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政府相关规定暂停营业,既是承租人的义务,也是出租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予以分担。
    承租涉案房屋后,用于客房经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实给住宿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客流量减少。鉴于此,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疫情防控对于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案涉房屋2020年2月、3月、4月份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70%计算,合法适当。

    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与北京百思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5号

    裁判要旨
    疫情因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但租赁双方均应对疫情影响作出理性认知和判断,对疫情所致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分担,并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 草堂食色(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3178号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之范畴。国务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的防疫措施及公告,均明令“不聚集”、“不聚餐”,而食色草堂公司作为餐饮企业必因疫情原因及政府政令,受到极大影响。食色草堂在开业伊始即遭受疫情冲击,故其基于经营困难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不应认定构成违约。

    4. 郭永红、王恒与呼和浩特市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3937号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所有商铺所有权人、被告、呼和浩特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商户经营者,这四方主体面对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尊重事实、共渡难关、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本案王府井百货商场停业近一个月,后期虽恢复营业,但恢复营业亦需要一定时期,本院酌情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2020年2、3月租金予以免除。

    总结
    各级法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定性是确定的,即定性为不可抗力,但法院在租金能否免除及免除方式的问题上,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 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从而减少承租人的部分租金;

    2. 根据案情,按月免除承租人部分租金。

    主要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原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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