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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问白骨精去老狼家怎么走,结果被带到了狐狸那。这事怪谁?

大熊问白骨精去老狼家怎么走,结果被带到了狐狸那。这事怪谁?

作者: 竞争者的垄断梦 | 来源:发表于2020-06-07 10:06 被阅读0次

    曲创(原创)竞争者的垄断梦

    ————

    在刚过去的5月里,尽管大家还没有完全复工复学,可很火的两个短视频却已经热火朝天地干上了:互相起诉!

    连起诉的罪名都一样。

    群众在某个第三方APP里搜你的名字,出来的是我。

    群众在某个第三方APP里搜我的名字,出来的是你。

    你是我的被告,我是你的被告。

    你是我的原告,我是你的原告。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你是Feng儿,我是Sha……

    哎呀,不好,车要跑偏。

    莫怪我想多,这乱糟糟的事儿他们两个就这么干了出来。

    最多500万的事,对于正在“风口”上飘着的他俩而言,根本就不是个事。

    有可能真是像机智网友说的:这不是个法律事件啊,这是个营销事件!

    打官司的费用略等于零,可吃瓜群众的眼珠子都被拽过来了,耶!

    官司赢不赢有什么要紧,怎么着都是平手,流量起来了我们是最大赢家。

    我估计这官司十有八九会不了了之,他们俩谁赢都无所谓,所涉及的那个第三方APP其实也无所谓,可是另外有位同学心里就很奔腾了。

    这位同学就是靠给人指路吃饭的;

    这位同学精通法律,就是靠当年法律上的空白发家致富的;

    现在法律上的空白已被填平,但这位同学已经很强大了,虽说端碗的手有点抖,可饭应该还能吃几年。

    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他可是什么都做得出来,打造宇宙第一强悍的法务天团是基本操作。

    说到这里,这位同学应该出钱出力帮那俩欢乐多的不折腾不舒服儿童打官司才对。(手动狗头)

    白骨精是干什么的?

    为了庆祝刚刚过去的儿童节,我特意请来了大小朋友们都喜闻乐见的几位大牌明星给我们讲述这个故事。

    情节一点都不复杂,三岁小孩都能轻松理解:

    大熊问白骨精去老狼家怎么走,结果被白骨精带到了狐狸家。

    大熊发现自己上当了,跑去质问白骨精:

    “你为什么骗我?!”

    白骨精嘻嘻一笑:

    “你为什么要问我路?我又不是老狼戳在这里的指路牌。”

    大熊涨红了脸:

    “呃,你看着不像个骗子啊,我还以为你是个好心人呢。”

    白骨精用关爱的眼神看着大熊:

    “唉,嫩嫩的韭菜怎么就是割不完呢?小时侯麻麻没告诉你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咱俩不认不识的,可是狐狸和我熟啊,每带一个营养品过去狐狸就给我五毛钱,我当然得把你带过去了。

    你没去成老狼家我需要关心么?我只关系狐狸的五毛钱。”

    大熊呆住了:

    原来人家白骨精就是拿狐狸钱财替狐狸办事的,而自己却把她当成了好心人。

    唉~~

    下面让我们回到真实世界,为了好比较,我们假设有两个搜索引擎:“小白”和“小谷”。

    这两个名字完全是我瞎想出来的,大家千万不要联想到奇奇怪怪的东西啊。

    小白和小谷的经营模式都是替人查东西,用户输入一个关键词,他们俩就在自己的知识库里找出用户想要的内容来。他们俩都靠广告挣钱,但是具体方式有差别:

    小谷把大家想知道的信息(自然搜索结果)放在左边的主体位置上,把广告(付费结果)放右侧,两个部分区别明显。

    后来广告也进入了左边部分,出现在最上面的位置,但是有明显标记,或者带有明显背景色,用户依然可以一眼看出广告和自然搜索结果的区别。

    小谷勤学好问,到现在已经知晓了网络世界中接近60万亿个页面的信息,并且这个数字每天都在增长,难怪小谷有问必答,有答必准。

    顺便吐槽一下“小冰”同学,猫在下面都快扯成水平线了,一点长进都没有啊!

    于是吃瓜群众不管大事小事都喜欢问一下小谷,每秒钟会问83212次。

    小谷按照大家问的“关键词”,选出相关的广告放到页面上,这些广告谁在上谁在下也需要竞价排名,但首先是小谷自己先选出来的。

    换句话说,如果小谷觉得广告和用户搜索的“关键词”没关系,连参与竞价排名的机会都没有。

    小白就不一样了,他的广告也竞价排名,但卖的只是广告展示位置,谁出钱最多,谁就获得第一个位置的广告发布权利,至于你发布什么内容,小白一概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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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大概明白了小谷和小白的区别:

    小谷首先是个指路的,顺便卖广告赚钱。

    小白首先是个卖广告位的,顺便指一下路。

    对小白而言,能把广告位卖出去最要紧,至于路指得对不对,并不重要。

    所以才会有了两个短视频APP“你是我,我是你”的闹剧。

    这事又不是第1000000次发生了。

    锤子手机曾经竞价了“iPhone”这个关键词,于是当我们搜“iPhone”的时候:

    这玩得太大了,吃瓜群众纷纷表示智商受到了侮辱。老罗自己红着脸出来道歉,态度还算真诚,特别强调了不是临时工干的,哈!

    锤子手机最后卖得怎么样我假装不知道,可这个“营销事件”对老罗的形象和声誉却是实打实的负面影响。

    这次竞价排名算是赔了。

    下面是灵魂拷问:。

    既然小白是专业卖广告位的,为什么大家还要向他问路呢?

    这个问题需要去扒历史。

    大家喜欢小谷,是因为他指路指得又快又好。

    大家喜欢小白,是因为……

    哎呀,我实在说不出口,你们还是自己看吧:

    当年爱音乐的骚年们都在小白这里找歌,很方便啊,一找就有,而且不用花钱。

    不花钱是因为这些歌是盗版。

    后来不仅是歌,还有小说,都是一样的路数。

    那个时候大家对版权、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远不如现在。大家觉得在网上免费下载一首MP3、一部小说是很正常的,更不会想到这和违法有什么关系。

    吃瓜群众可能不懂法,小白可是精通法律的。

    小白早就把《广告法》翻了个遍,说自己在页面上发布的信息不是广告,因为《广告法》里没有明确说这是广告。

    所以,发布的信息是真是假,小白概不负责。可是《广告法》里也没有明确说这不是广告。

    小白就这样挣了广告的钱,却不用承担广告的责任。

    原来,精通法律的目的不只是为了避免犯法,还可以让自己在做一些自己都知道不好的事情的时候,不让别人抓住“违法”的把柄。

    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小白一直是这个样子。

    终于有一天出事了,一位姓魏的同学生病了,然后去世了,很不幸。

    小白的广告收入曾经有超过一半来自某地的医疗产业,而后者也有超过一半的“客源”来自小白。

    他们俩合作共赢,别人付出了钱和健康的代价。

    他们俩合作共赢,别人付出了钱和健康的代价。

    很快,监管部门就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界定,互联网付费搜索的结果属于广告,并且“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直到这个时候,小白才开始承担一点早就该承担的责任,但此时小白已经很强大,数亿计的吃瓜群众已形成了习惯。

    最关键的是,有事不问小白,又能问谁呢?本次事件中的第三方APP倒不是小白,可没什么差别,还不是一样只管卖广告位,其他概不负责?

    怎么办?

    群众咬了一口瓜,陷入了淡淡的忧伤。

    如何让平台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小白和小谷都是商业公司,都要挣钱。

    可是我们希望挣钱的同时“利人利己”,也就是经济学的祖师爷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损人利己”这样的事不应该发生,更不应该持续。

    小白和小谷都是商业公司,不能指望他们的道德。

    能指望的是吃瓜群众。

    如果吃瓜群众都知道小白原来是这个样子的:

    那就不会再去问他路了,可惜现在知道的人还不够多。

    小白惹的麻烦太多,连有关部门都看不下去了。

    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最终一定是雪亮的。

    希望这个“最终”早日到来。

    当群众都明白广告和自然搜索结果的区别时,小白立马会变得和小谷一样,先指路,顺便挣钱。

    这完全不是技术问题,小白经常说自己的技术不比小谷差,毕竟是要当院士的人嘛……

    话说前不久我看到了这篇文章,虽然这几个月已经见证过了各种各样的历史,自认为心理素质已经很强大了,可还是被惊吓到了:

    嗯,小谷作为一家公司正式成立的确是在1998年,不过是9月,不是10月。可是Page和Brin两位小火子1996年就开始在斯坦福大学的宿舍里鼓捣出在网上快速检索的方法来了。

    斯坦福的师生都在用,用了都说好,逼得他们俩不断去找钱增加硬件以应付越来越多的搜索量。

    上面这段文字的意思是Page和Brin是听了小白的演讲后,才去成立的小谷。

    当然,这段文字里没有一个字是在表达这个意思,可是每个字好像都在表达这个意思。

    博大精深的中文哟……

    指路还是不指路,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哪个模式挣钱多的问题。

    当吃瓜群众分不清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的时候,只卖广告不指路的模式最赚钱。

    当吃瓜群众有了慧眼后,小白就得先指好路,然后才可能挣钱。

    希望那一天不会太遥远……

    其实,类似的案子发生过多起。

    2016年一家叫“金夫人”的公司把一家叫“米兰”的公司和小白一起告上法庭。

    “米兰”买了“金夫人”的关键词,群众问小白金夫人在哪?出来的链接是米兰。

    最终法庭认为用“金夫人”三个字作为关键词搜索,不构成商标侵权,没啥问题;购买竞争对手名称的竞价排名行为也没啥问题。

    不过那个时候,《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未生效,现在是不是会不一样呢?

    我们拭目以待。

    小谷虽然指路指的很好,可也遇到过官司。

    那是2005年,一家叫GEICO的汽车保险公司。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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