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益”,顾名思义,是指公共利益,它也是一个从近代西方引介进来的新名词。然而,“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与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之不同,决定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公益也与西方、尤其是与中世纪西方大不相同”。由此,基于传统社会内部产生、演变而来的公益,中国与西方有着极大的差别。在“公益”这一近代术语出现之前,中国古代并非没有公益的概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事物,人们常以“义”名之,如“义学”、“义塾”、“义仓”、“义井”、“义浆”、“义田”、“义庄”、“义冢”等,并把此类行为统称为“义行”或“义举”。其中,这些公益设施很多都是私人共同捐资举办的,如“义学”、“义仓”、“义米”等,而“义庄”、“义田”多为宗族慈善机构,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在中国古代,这些公益性组织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即教缘性的佛教社邑、血缘性的宗族义庄、地缘性的会馆、业缘性的公所。
魏晋至隋唐五代间,中国西北地区出现了为某种公共事务结成的民间团体,即社邑,尤以普通百姓组成的私社最为活跃,大抵为丧葬互助、共济急难、立窟造像及修渠建堰、架设桥梁等公益活动。这些社邑平时有“义聚”,即为公益积累,以备赈济,遇事再临时捐助饼、粟等物品。社邑虽因佛事而聚集在一起,但其世俗色彩也很明显。社员通过捐助与纳赠筹集资财,用于一家一户难以应付的佛事、丧葬、水利及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至民间信贷合作互助。到唐代,这种民间公益团体的社邑发展到鼎盛期。后因武宗废佛,社邑遭到限制与打击,渐趋衰落。
此外,佛教寺院及佛僧在济贫渡人等善举之外,也举办多种公益活动,如设无尽藏、药局、筹划地方公共工程等,如建桥修路。两宋时期,福建、浙江等地佛僧造桥数量极多,规模也甚宏大。还有设亭阁,施茶水以利行人的。宋代,范仲淹首创的苏州范氏义庄,救济族中贫困者,婚丧嫁娶及入塾中举均有资助,延续八百多年。这对后世民间宗族公益事业的发展影响十分深远,至明清两代,江南地区义庄极为盛行,各府县少则数十、多达上百处,著名的有苏州潘氏松鳞义庄、丰豫义庄、留园义庄、无锡华氏义庄等。作为血缘性的宗族公益设施,义庄义田以救济族中贫困者为宗旨,也有由族内推及族外,乃至社区邻里的,如丰豫义庄。
会馆为地缘性的公益设施,明清时期十分普遍,最初为士子赴京城、省会参加科举考试提供栖息之便,清代各大都会商埠也有些商业会馆,但仍以省府县籍为主,面向同籍官绅商民开展联谊叙旧、济贫助困、施棺助葬等公益活动。像上海、苏州、北京、汉口、扬州等地都是会馆云集之地,其公益活动甚为频繁。清中后期,一些繁华的省会城市,百商汇聚,一些商人会馆演变而成专门性的商业公所,则主要为同业、同籍商人的公益活动,既有面向商人内部的,也有赞襄社会公益活动的。
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国家组织形态较为成熟,官府的影响下渗至基层,保甲乡约制盛行,由此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控制严密,民间公共领域虽存在公益活动,但整体上并不是十分活跃。但及至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西方公益事业及其观念东渐,于是晚清中国便出现了“小共同体”与“社会”同时觉醒,即所谓“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
1898年,维新变法运动蓬勃兴起,湖南长沙创设南学会,其所拟章程十二条,其一即揭橥“本学会专以开浚知识、恢张能力、拓充公益为主义”。另外,按察使黄遵宪等人设有保卫局,“且保卫局系属公益,断不责令一人一家,独捐巨款。其同受保卫局必益者,亦未便听某人某户不出一钱”。可见,戊戌年间,“公益”观念已在中国落地生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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