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康德的“知行合一”的“信仰观”》提到:人不是God,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人又是天生会追求“无限”,追求“绝对”,这是人类理性的禀赋,怎么办?康德就认为,可以将人的这种对“无限”、“绝对”的追求,用在“信仰”上,用在伦理道德的实践中去,实现人的道德自律。如何运用,有待下回分解。
本文就此说说我粗浅的理解。
康德有一段经典的话: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康德这里所说的“头上的星空”,是指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阐明的“我要为自然立法”的问题,“心中的道德律”是指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要阐明的“我为自身立法”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我已在前面的几篇文中介绍过,现在来介绍一下后一个问题。
康德认为人向外有认识自然和世界的感性和知性功能(前面介绍过的时空形式下的感性直观经验和知性的范畴和范畴的原理运用);向内有自游选择自己行为的理性的功能,这种理性功能主要体现在理性对象的理想——理念上的三个公设,道德概念上的三种属性,道德实践行为上的三条律令。
理念——概念——实践行为,自上而下地构建成为了人的道德实践的整体。
理念的三个公设
康德认为,人虽是理性的存在者,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通俗地说,人并非“心想”就“事成”,这在人的道德实践的现实中,表现为人做了善事但不一定会得到善报,有些人做了恶事反而得到好报,德福不相配。那么,人行善的意义和价值何在呢?康德认为,人可以通过三个理念上的公设作为“信仰”,为人行善有善报进行“背书”
(1)灵魂不朽
将“我”这个实体从受时间限制的“肉身”实体,设定为不受时间限制的“精神”实体,超越时空。
(2)意志自游
我有选择行动的自游,即使行动会损害我的利益,违背我的欲望,但为了善,我还是选择了它。
(3)“God”存在
我所做的善事和恶事,都会有“裁判”进行裁决。
以上的公设与我们俗话所说的“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日子未到”、以及儒家的“慎独”,有其相似之处。
道德的三种属性
什么才是道德的?康德赋予了它三种属性
(1)道德行为的动机
是义务的,为道德而道德,我做善事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善,而不是出于功利性原因。这就象你做了好事,别人谢你,你说不用谢,这是我本应该做的。
(2)道德行为的选择
是自主选择的,遵从我按照理性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自律),而不是出于自然法则或因果定律。出于某种偏好或本能欲望(他律)。
(3)道德行为的形式
是定言命令式的,我应该这样做。而不是假言命令式的,如果会那么样,我就这样做。
道德实践的三条律令
由道德概念的属性引出道德实践的三条道德律。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工具。
(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
我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解:康徳道德哲学的核心是我以理性来为我的行为立法,订立道徳律,为我在道德实践中“应该”做什么指明了方向。康德这就为道德赋予了强烈的“自律”色彩,道德是用来律己的,而不是用来律他人的!
康德十分重视“德福相配”的问题,康德明白,他所阐述的道德,其要求和目标十分十分高,但人在现实生活中毕竟还是一个“自然物”的存在,受自然法则的支配,各种本能欲望也有需要得到正常满足的需求,因此,设立了“三个公设”,为人的德行给出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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