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年前,苏力就曾经提及自己已经写好了一部《法律与文学》,但是一直羞于示人。
而这几年来,在北大的课堂上和很多讲座里他也到处宣讲过他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成果,但是这本书却迟迟未能露面,难识庐山真面目。
现如今,这本书总算姗姗来迟,尽管很多篇目我都曾在网上或者杂志上看过,但是拿起书来依然不得不小心、细致;时不时地,还得停下来想一想。
毫无疑问,这确实是一部令人耳目一新的作品。
正如书名所揭示的那样,苏力的新书《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以《赵氏孤儿》《梁山泊与祝英台》《窦娥冤》《十五贯》等一些中国传统的戏剧尤其是一些元杂剧中的公案剧为材料来展开他的分析。
尽管书名用的是“法律与文学”,但这里苏力并不是运用那种如“三段论”、归纳法等法律推理、研究进路为标准、为方法来衡量、分析、讨论解读中国传统戏剧,从而生硬地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并且苏力也并不打算因此将研究的视角仅仅局限于元代戏剧中的法律,甚至这也并非他写作此书的根本目的所在,而是更多地希望以一些中国传统戏剧(主要是元杂剧)为分析材料,并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基本知识为分析方法来研究传统中国社会中有关法律的一些理论问题,力图在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社会解构中考察文学作品之中反映出来的法律制度的问题,考察法律与文学在社会中的格局,甚至也还涉及到历史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
尽管这样的野心勃勃,但苏力的写作从来都不是也不屑于宏大叙事,更多地是在精致阅读下,从细节着手,从微观的角度切入,运用多种交叉学科知识来展开他 “解剖麻雀” 似的精确分析。
一如既往,苏力的这种分析论证是精致的,是语境的,甚至也是狡猾的:
在对文本的精致阅读下,很多我们或有意或无意地所忽略的细节都被苏力那锐利的笔触给逐步地挖掘出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么多我们所习以为常的理解被善意地解构,一种不同以往的解释给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例如在分析梁祝的故事的时候,苏力会指出梁祝二人在当时的实际年龄其实应该不过十三四岁,并由此指出其后的社会学意义,甚至他还挖掘出梁山伯很可能是因病意外去世而未必是如大家所一直想象的因为失恋而为情所困最终殉情。
说它是语境的,是因为苏力的分析里面总是善意地并设身处地地理解故事背后所身处的历史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例如,我们以往在阅读梁祝这一爱情悲剧的时候就很少注意到当时社会传统甚至包括梁祝本人都对包办婚姻媒妁之言这种“程序正义”持以认同的态度并自觉地加以遵守,只是最后的“实质正义”让他们难以接受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在阅读窦娥冤时,我们除了过多地责难当时贪官污吏的腐败无能,却很少留意到因为科学技术的不足而带来的信息缺乏从而导致所有不利的证据都指向窦娥令其不得不获罪。
说它是狡猾的,是因为一如苏力既往的文风,全书的文字充满思辩的味道,严谨的逻辑分析层层递进,很精彩也很有说服力。苏力的论证总是很小心,有些像一个奔逃于沙漠的惯犯,每走几步,总要回过头来,小心翼翼抹去自己先前的脚印——将你自以为发现的他文中的漏洞,还没有等你开始得意洋洋的时候,他又会通过证伪、诉诸常识等分析论证很小心将这些个地方给堵起来,这使得苏力的文字很狡猾,显得很绕,但阅读起来难免有一种智识上的愉悦,感觉到很紧张很刺激很有挑战性,尤其是当你边看边停下来想一想,试图与作者“抬杠”的时候。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也是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人物之一的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法律与文学》(该书已经译介到中国来了)的第一版里面加了一个副标题为“一场误会”,其本意是想针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中一些基本命题及研究进路进行批判,但事实上那本书的出版反而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数年之后,反客为主,鸠占鹊巢,李代桃僵,波斯纳如今竟成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苏力语)”,这不可不谓是一场美丽的误会。而我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才算是刚刚起步,可喜的是,通过包括冯象、苏力在内的一些学者的绍介以及带头进行开疆拓土式的研究,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学子开始关注、研究“文学中的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文学”,这无疑会出现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丰富我们对法律或者文学的理解,说不定会出现过一场立足于中国而且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而本书的出版,或许也正是恰逢其时,为这场运动拉开了序幕。
或许有些读者看到本书标题中有着“法律”两字会因知识上的怯弱而望而却步,事实上,大多时候社会科学本身都是相通的,只是日后被学者们为了筑起自己的“专业槽”,不让别人染指,好让自己独享知识上的优越,才逐步划分为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等等;但是,这种人为的藩篱其实不能而且也不应该阻碍我们获取知识的愉悦,至少我们也不应该因为羞于自己知识上的怯弱而主动地去谢绝染指,或许当你无意中翻开这本书并深入阅读下去的时候,说不定也不过是一场“误会”——一场与智识的美丽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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