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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委托人利益保护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委托人利益保护

作者: 赵江华_96ce | 来源:发表于2018-04-01 10:05 被阅读0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但是实践中,居间合同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甚至涉及到商业贿赂的刑事问题。本文结合多份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就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利益保护做论述。

委托人方的居间合同订立的现实背景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前订立居间合同现象比较多见。委托人对于某些项目志在必得,不是因为利润,更因为企业荣誉。在工程招标中,竞争太激烈,价格是中标的重要评标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能否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前都是悬而不决的事。此时如果有居间人从中沟通,增益很多。这是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的初衷。另,居间合同对居间人而言,是委托人对居间人及居间人后面的利益关系人的承诺。所以,居间费率一般都比较高。而作为委托人,其与居间人的利益交换往往不只在居间合同涵盖范围内,在居间合同外仍可以通过分包部分劳务工作或采购材料等方式输送利益。所以,居间合同是表面,其后的利益关系才是本质。当然,一个工程的造价是有限的,其利润也是有限的,利益分配不满意时自然产生诉讼。委托人对于这种风险不可预知,难以管控。作为委托人当然希望彻底消灭居间合同。但是在发包人强势压价,市场竞争激烈,造价下浮的现实面前又很无奈。

二、无效对委托人的利益与损害

在《居间合同和居间费率》一文中讲到了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居间合同无效对于委托人是有利结果,委托人无需支付居间费。文中也讲到证明合同无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涉及到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在实践中,工程的总包与分包之间有大量的签证函件往来,在签证函件中往往有对这些情形的描述。往往工程项目上的工作人员会在函件中有相关自认。这种自认如果能保留下来可以做直接证据提供。另外其它证明居间合同无效的证据须结合个案实际分析,不在此赘述。本文必须强调的是故意留后手签订无效居间合同这种做法看似精明,实则是自掘坟墓。居间合同之后的是利益关系,认定居间合同无效直接蛮横的斩断了这种利益关系,必将导致居间人的怨恨,流毒深远。真正高明的做法是通过沟通让各方各得其所,以后和谐双赢共同发展。

三、居间费率调整的实战技巧。

居间费率调整,是最高法院判例认可的做法。其中间的最大的风险还是一审判决。往往在居间合同中居间费率的一点小小变化都大额利益。如标的额1个亿的项目,1%的费率就是100万的利润。而法院在判决时通常都是按百分数级别调整,没有按照千分数调整的。所以,委托人的利益在法院自由裁量权后实际保护程度不可预知。另外,依法院内部的特点,案件一旦经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居间费率后,上诉受理法院不会改变居间费率。另外,在本人文章中论述过居间人应对居间费调整的办法。如果居间人依文行事,委托人即使起诉也很难达到调整居间费的目的。当然,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策略。世间无不破之盾亦无不折之矛。

四、居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务

居间合同订立时,委托人相较于居间人处于相对劣势。居间人能接受什么样的合同条件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应当把握两个原则:1、将居间人的义务约定粗细得当。约定过细,例如居间人的工作量必须及时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否则不予认可。最终结果是工作量无法得到认可。约定过粗,只约定原则,实际履行约定时又不留下书面证据,最终居间人无证可举。2、避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比民事诉讼法不一样。在合同起草中,避免可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刑事责任方面问题有另文论述。

居间合同的履行涉及两个问题:1,书面签字。委托人对相关书面文件的构成对居间人工作量的认可。工程领域的工作人员都知道签证的难处和重要性。此处的签字与签证具有同等重要的证据价值。2,居间费支付。居间合同履行中为了避免居间费牵连出别的事端,对于居间费都是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的居间费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具有证据力的记录,单方提交的记录未经对方确认不能作为证明已支付的证据。即使钱已付出,但是对方主张没有收到,也很难证明实际已付出。在现金支付中,除非居间人在诉讼中自认收到钱外,无法证明已支付。

据此,本文认为在居间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并对收据作约定。总之,用最简单的方式实现记录。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公对公支付,特别是居间合同费限度内的费用。

居间合同管理

    作为工程公司面对不可避免的居间合同,其管理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居间合同。将居间合同的风险化解于无形。但是在公司管理中面对大量想法各异的员工,应用最简单方法实现最直接的目的。该管理方法注意两方面问题:

1,严格规范签订居间合同审核标准与流程。

在实践中,工程公司对于已成为行业管理的居间合同有公司的内部规定,如居间费率不得超过2%,超过的话须更高级别领导批准,这种做法再配合公司严格的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可以避免居间费率过高。另外,居间合同的规定细节还需要请律师审核修改。

2,避免内部侵占。

在居间费支付中,往往是现金支付,双方没有收据,在这中间可能出现本公司员工内部侵占或者对方贪得耍赖。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会投鼠忌器。所以,在支付中尽量保留支出记录。

       

最后,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貌似简单,但是因其在工程领域的特殊作用,起草签订、履行和诉讼中有很多的细节问题需注意。建议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本人接受中国领域内的相关委托。更多内容交流探讨请微信小程序搜索赵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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