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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回应“被举报性侵养女”一事:“此事说来话长,我和她从来没有

鲍毓明回应“被举报性侵养女”一事:“此事说来话长,我和她从来没有

作者: 吃情绪的怪物 | 来源:发表于2020-04-10 23:28 被阅读0次

鲍毓明:“此事说来话长,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关系相处”

这件事情,真的所谓细思极恐

我已经严重怀疑,这件事不是这男的单方面的性冲动

而很有可能是有预谋的交易!!!

具体情节,可以参考《白夜行》女主童年遭遇

以下理由仅作为参考

一:

我一大早看见南风窗的详细报道,一开始只是觉得这个人渣强奸幼女他完了

可是突然我想起什么,回到报道中一看,果不其然,这人故意找了个14岁以上的女孩

因为14岁以下的幼女,无论是否真的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幼女,而且强奸幼女是加重刑,一般强奸罪是3-10年,强奸幼女比这要重得多,严重的可以死刑

这说明,这个小女孩的年龄,是刻意选过的

二:

我在南风窗的报道中,似乎没有看到,这人和小女孩妈妈有重新组建家庭的行为,不知道我有没有看漏?也就是,这男人不是小女孩的继父,当时我下意识地以为是收养关系之类的

而且我当时又看到了罗翔老师的一篇文章,这件事可能属于: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这男的是小女孩养父,那也会加重情节,因为养父是特殊职责的人员

可是我隐隐约约觉得哪里不对

于是我去翻了一下,2015年,鲍某开始带着刚满14岁,注意这个刚满

而且更重要的是鲍某出生于1972年,2015年他才43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也就说明,2015年,这个小女孩刚满14岁的时候,鲍某既没有跟她妈妈结婚,成为继父,也没有通过正当的法律收养关系,成为养父!!!

这也是为什么,他会说:“此事说来话长,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关系相处!”

不单单是心理上的,而且是法律上的

这两个人说白了,根本不是什么父女关系,而是男女同居关系!

三:

在小女孩被侵犯的日子里,她的所有行为都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就是为了防止她收集证据

即使后期案发,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立案

再加上他一个律师界混得不错的人,肯定认识不少政法系的官员

这也是为什么第一次报案导致撤案的原因

证据不足,加上面可能存在压力

四:

一个母亲,就这么没有办任何法律手续,就让另外一个男的把她的亲生女儿领走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几乎很少去联系自己女儿,因为报道中说,鲍某只给小女孩微信留了他一个的联系人

我宁愿说是这个母亲过于大意

都不敢想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一场不为人知的黑暗交易

就如同白夜行里,女主唐泽雪慧的妈妈把她送到那些有奇怪嗜好的男人那去,任他们发泄兽欲,然后从中牟利

而这件事完整的面目……

以下是我瞎编的

某个功成名就的中年男人,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性需求,特地以相亲为幌子,寻找那些带着女儿的单身母亲,对象一定要经济条件不太好,这样才有谈成的基础

而这个单身女人的女儿不仅要长得不错,而且必须快点满14岁,这样才方便后期下手

经过一番努力,男人真的找到了自己理想的目标,他用半年的时间和女孩的母亲,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暗示,他要收买这个女孩

两个人不结婚,只是男人单方面名义上领养孩子,实际上就是给一笔钱给女人,让她以后不要再管自己的女儿死活

女人可能不懂法律,以为收养就口头答应就可以,不知道要隔40岁的差,同时觉得这个男的看起来很正派,认为自己的女儿有了不错的地方可以生活,她也就放心了

更重要的,男人可能开出了一个她没办法拒绝的价格

女人有了这笔钱,可以过得更好,而女孩跟着那个道貌岸然的男人,也可以过得很好

于是天真的小女孩,就这么被同样天真的母亲送到了一个变态那去

悲剧就此发生

……

写到这我已经不敢去想了

当然这只是我拼凑出来的一些臆想

我不希望现实真的和小说那样黑暗

而且我看报道女孩母亲后期的反应,应该不至于有这种剧情

但中途女孩母亲一直不闻不问,实在是让人心痛,她本可以早点阻止这场悲剧的恶化

事实上这件事从一开始就很违反逻辑

女孩母亲何尝不去思考一下

鲍某那个阶级的人,理论上要啥有啥,为什么会突然看上平平无奇,还拖着个女儿的自己?

鲍某和自己非亲非故,凭什么花钱给自己养女儿?

鲍某为什么既不愿意跟自己结婚,也没提正式的领养程序?只是单纯想把孩子领走,而且还限制她和外界接触?

这种看起来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为什么偏偏落到自己身上?

我觉得一个正常人从利益角度分析,到这已经很明显感觉有问题了

只希望坏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但是这一系列的巧合

都隐隐约约暗示了这极有可能是一个有预谋

且精心安排过

且很可能多方参与的

高智商犯罪!

真的细思极恐

现在的现实情况,对小女孩是不利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

或者即便是成立强奸,理论上也不会判得很重

首先小女孩不是幼女

其次这男的可能不要脸地辩护自己和小女孩是男女朋友关系,所谓父女称呼只是别称,因为本身确实没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

……

希望警察努力挖掘出鲍某疏忽的地方,找到有力的证据吧

对不起各位,我想到这件事的阴暗,后面打字都在发抖,可能出现了很多错别字,请多多包涵

最后,对于这种把理性和法律运用在这种事情的人

我衷心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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