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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 文武之道定乾坤 | 来源:发表于2019-07-07 13:06 被阅读1次

    第十六章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七十五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一)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经审定须封锁进行的控制爆破施工。
        6.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汽管线等设施,经审定须封锁进行的施工。
        (二)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经审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控制爆破施工。
        6.新线安装接触网支撑装置、架设承力索、接触线和架空地线,与既有带电设备无电气连接,距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小于3米的施工。
        7.邻近营业线建造或拆除建筑物、构造物等可能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
        B类施工,施工单位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制定对营业线的 “防抛、防落、防撞、绝缘”等保护措施。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防护设施的设置如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受铁路营业线限界限制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列为B1类施工,根据其影响范围、封锁营业线行车时间,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等级进行管理;其他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2类。
        (三)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m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第七十六条 A类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B1类施工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管理,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B2类及C类施工,需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会签后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见附件13),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更改及地方涉铁工程施工项目应先报项目管理单位预审),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汇总后于20日前将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报集团公司施工办(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集团公司施工办以月度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C类施工派或不派驻站联络员均须在安全监督计划备注栏注明。设备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主管业务处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负责审核施工类别和是否需派驻站联络员。
        第七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B2、C类施工安全管理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集团公司设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下同),项目管理单位(含项目管理业务处,本条下同)分管领导任主任,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项目管理单位、设备管理、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2.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影响范围、施工安全协议、应急预案;负责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建立日常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工作制度,加强绩效考核。
        (二)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1)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1个月主动与项目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出示项目申报批件,书面说明施工范围、内容、技术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等,书面提交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申请书。
        (2)项目管理单位接到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现场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协议签订。
        (3)设备管理单位应主动参与施工现场技术交底,核查既有设备情况,确定施工影响范围,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设施)的准确位置,划定防护范围,说明施工安全卡控重点部位,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并纳入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无法提供隐蔽设备(设施)准确位置时,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
        (4)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后,由施工单位报项目管理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审查(盖章)、安监室备查。
        (5)施工安全协议批复后,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将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下达到有关车间(车站)、工区。有关车间、工区应指派责任心强、熟悉设备状况和性能的职工配合施工,并组织配合人员认真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确保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施工单位必须分段落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铭牌上应注明施工等级、施工范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营业线设施范围、防护办法、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包保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施工铭牌上应注明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配合、监控责任人和包保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控办法,配合、监控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施工铭牌相关的内容提交施工单位。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设备(设施)安全标识的设置,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现场防护。
        (1)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隐蔽设备(设施)的准确位置,结合施工影响范围,制定隐蔽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做好施工范围内隐蔽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施工过程中保持标识完整。标识损坏时,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补齐。
        (2)施工单位需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完成隐蔽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设置的,应在签订安全协议时协商确定。
        (3)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单位要指派熟悉设备状况和性能的人员现场盯防,监督施工使用的机具符合规定。邻近既有隐蔽设备(设施)左右各2米范围内,严禁直接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作业。
        4.每日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1日与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办理营业线施工监控手续,通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控,并将次日施工计划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审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派专职安全员盯控落实防护措施,设备管理、监理单位指派人员全过程监控配合。施工单位负责人、防护人员及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不共同在场时严禁作业。
        5.施工中,防护人员、监控人员不能擅离岗位,当日施工结束后,必须在确认行车设备状态良好无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因擅离岗位或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时必须实行1机1人监控制度,施工机械未停止作业,监控人员不准离开。监控人员不在现场监控时必须停止作业。
        7.施工地段与营业线并行、交叉、接入的,应采用隔离设施,同时原则上不安排夜间作业,如情况特殊需夜间施工时,必须有充足照明条件。
        8.B2类及在营业线路基坡脚(堑顶)10m范围内进行的C类施工,还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驻站联络员须向车站值班员介绍施工项目、施工里程、监控重点内容。施工过程中,驻站联络员准确掌握行车情况,及时与现场施工单位防护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互通行车信息。
        (2)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车辆及路料搬运等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防护人员,施工中随时确认限界安全,相邻线路列车到来前停止作业。
        (3)施工机具、车辆通过的地段,必须设置隔离设施和警示标;既有线施工通道必须设通道门和派人看守;有汽车运行的区段施工便道与既有线间必须设置隔离墩和指定汽车调头位置,对既有线行车设备构成威胁的还要加装防护设施。
        9.无施工单位统一制牌编号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0.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或影响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11.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监理单位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通报施工进度,共同解决施工及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问题。
        12.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队伍负责。
        (1)邻近营业线B2、C类施工,设备管理单位车间管理人员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工区工长每周检查不得少于1次。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设备状况、监控人员作业情况(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安全组织措施落实情况等。并把检查情况摘要填记在监控记录本上。
        (2)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检查和巡检,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控力度,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施工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工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及超计划范围施工,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停止施工通知书》抄送项目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集团公司安监室及公安部门。如施工单位不听从制止,应立即向项目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集团公司安监室及公安部门报告。
        (3)各相关业务处要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检查指导,不断完善临近营业线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积极查处违法、违章施工行为。
        (4)设备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订管理考核办法。
        (三)施工安全考核
        1.有关部门、单位有权向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业务处举报施工单位在临近营业线施工有关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不良行为。属非集团公司管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单位和主管业务处将查实的不良行为纳入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考核;属集团公司管内施工单位的,按集团公司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由于施工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行车设备故障或事故等情况,按集团公司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章施工过渡工程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项目管理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第八十一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八十二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章工程验收交接
        第八十三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铁路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八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及自行施工的设备管理单位须于工程开通使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管理规定、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等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总工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供电处,车务站段、机务段、集团公司调度所及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以及新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的使用管理要求,以便安排施工计划、制定行车办法和组织配合施工。
        特殊情况下,非集团公司所属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可委托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供资料,但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所送资料审核签认。
        第八十六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按照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八十八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八十九条 电气化区段新架设的接触网应按规定进行冷、热滑试验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受电前15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九十条凡新线、临时过渡便线和既有线改造后,必须严格按《技规》规定设置线路标志,有变化或缺损、丢失时应及时更正、补齐。限速地点标必须设始点、终点,限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限速标志。
    第十九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十一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九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基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大中修及维修项目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Ⅰ、Ⅱ级施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Ⅲ级施工及维修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安监室。
        第九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九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九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及影响较大Ⅲ级施工还要制定“三图一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九十六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九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培训,爆破员须经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员上岗时须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九十九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见附件14)。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一百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一百〇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建立监护施工记录,按日填记,并向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的制度。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控力度,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未经申报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工程,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施工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5);对危及行车安全或违反“三有”“九不准”“十坚决”的,要立即整改,必要时采取封锁或限速措施并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见附件16),同时报有关项目管理单位、集团公司安监室及主管业务处。
        “三有”:有施工安全协议,有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有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施工方案。
        “九不准”:封锁或慢行手续未办好不准动工;施工负责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未到位不准动工;劳务工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无路工带班不准动工;安全防护未设置好不准动工;材料、劳力未到位不准动工;不明确地下管、线走向又无防护措施不准动工;参加项目施工的全体员工不明确安全注意事项不准动工;配合人员未到场不准动工;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不准开通线路和撤消、转移慢行防护信号设施。
        “十坚决”:坚决执行“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坚决杜绝无计划施工作业和点外超范围作业;坚决杜绝降低施工作业等级;坚决杜绝降低施工负责人标准;坚决执行由车间组织施工作业原则,杜绝班组自行组织作业;坚决杜绝防护措施不落实盲目上道、防护中断不下道不扣停列车;坚决落实施工作业逐级申报审核把关制度;坚决杜绝设备未经验收、试验达标,盲目投入使用;坚决杜绝达不到放行条件,盲目开通;坚决做到不让一名施工作业人员、一项施工作业、一台作业机具在没有要点、没有防护、没有管控的情况下违章违法上线施工作业。
        第一百〇二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集团公司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形成书面交底。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一百〇四条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一)要把好计划编制和调度命令发布关。
        1.施工计划应注明每项施工的等级;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或共同进行同一项作业时应指定施工主体单位和施工主体负责人);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要注明自轮运转设备车号;在原有限速地段进行施工造成新的限速条件时,要注明原有限制速度及里程。
        2.调度命令格式、内容必须符合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集团公司有关文电的规定。对移动慢行施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负责人的登记和车站值班员的报告,在调度命令内具体注明施工里程和开通后实际限速地段里程。
        3.对集团公司管内需改变行车组织办法、列车运行径路和列车运行条件等涉及安全方面的问题,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及调度命令中均要注明。
        (二)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分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一百〇五条营业线施工配合技术服务费的规定
        营业线施工配合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配合费)是指在铁路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提供配合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取:
        (一)集团公司更改项目不收取配合费。
       (二)集团公司管辖、代管范围内的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配合费收取按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配合技术服务实施细则执行。
        (三)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安全配合费的收取,按《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涉铁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技术服务费计取办法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
        (一)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其他需到现场监控的人员及各时间段、各岗位(岗点)应重点监控的内容由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应承担的施工安全责任进行细化,提出明确要求。
        车站、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见附件17);参加施工现场监控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登记。
        (二)施工写实制度
        1.凡进行Ⅰ、Ⅱ级施工及影响较大Ⅲ级施工时,施工单位、配合施工的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均须指派胜任人员对各自所负责的施工、监控、行车组织作业内容进行施工现场写实。
        2.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根据本专业的施工项目要求,督导施工(配合)单位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工序、节点施工用时,制定施工写实表,并督促抓好落实。
        3.写实工作分别按日、按主体施工项目进行。当日施工写实工作结束后,写实单位将写实情况加以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施工结束次日报施工协调小组。遇施工延迟超过20分钟及以上时,施工协调小组汇总各写实单位的写实及分析材料,3日内报集团公司施工办。
        4.施工现场写实记录由写实单位保存,保存期限1年。
        (三)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附件14的规定阶梯逐步提高。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下列施工作业且不能预先轧道(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开通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的,开通后第一列不准放行旅客列车。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1.路基换填封闭;
        2.曲线平面改造;
        3.一次起、拨道量超过40mm;
        4.成段更换轨枕;
        5.破底清筛及人工更换道床;
        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施工单位提报计划时注明、集团公司工务处审查确认“第一列不准放行旅客列车”的;
        7.成组更换道岔,在封锁时间内未经过单机或加挂2辆以上重车的重型轨道车压道2次及以上的;
        8.大型养路机械换砟及结合路基换填封闭,在封锁时间内未经过施工列车压道的。
        上述施工,在施工单位提报计划、设备管理单位及集团公司工务处审查、主管业务处批准后提交集团公司施工办时,须注明“开通后第一列不准放行旅客列车”;集团公司施工办下达月度施工计划及施工日计划时,也必须注明。
        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运统-46》“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栏必须注明“经过压道,可放行旅客列车”或“未经压道”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报告安排放行列车。未经压道的,列车调度员须安排放行一趟货物列车、单机或加挂两辆以上重车的重型轨道车通过,确认线路良好后,施工部门接续在开通销记下方注明“经过压道,可放行旅客列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得到报告后方准放行旅客列车。
    第二十章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一百〇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而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〇八条参加营业线施工(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一百〇九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应按规定设置专职防护人员。因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雨季临时看守点,工务段须派人24小时进行看护,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含Ⅰ、Ⅱ级防洪地点)应输入机车监控装置,危及行车安全及Ⅰ级防洪地点应执行“机工”联控办法。
        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一百一十条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并行的地段(灵川站、桂林北二场、二塘站、青茅站、柳州西站、柳州站、五象南站、根竹站、北海站、防城港北站除外),普速铁路施工(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高速铁路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物理隔离时,普速铁路纳入高速铁路管理,在高速铁路天窗时段内按普速铁路标准安排施工(维修)天窗,并普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点外维修工作都必须在高铁天窗时间内进行,高铁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第一百一十一条 黎湛线根竹至陆川(含)区段(玉林一场至陆川(含)间开行动车组后执行)施工(维修)作业执行以下规定:
        (一)施工(维修)天窗须在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安排,严禁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内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二)天窗点外进行的维修作业,只准在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进行,并补充以下规定:
        1.天窗点外维修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进入栅栏前,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提交经车间或段一级批准的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并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核对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当日最后一趟动车组列车完全出清上述特定区段后,向车站值班员下达指定时段禁止动车组列车运行(即非动车组运行时段)的调度命令(见附件18)。车站值班员接令后,根据非动车组运行时段,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签认,注明同意作业起止时间,并按规定将调度命令转达相关单位维修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维修负责人受令后,通过驻站联络员再次向车站值班员确认点外维修时间已开始,条件具备方可组织作业人员进入防护栅栏内进行点外维修作业。
        2.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按调度命令指定的禁止动车组列车运行起止时间组织点外维修作业,严禁超点。作业期间,驻站联络员提前向车站值班员了解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阶段计划,及时监视进路准备及列车动态,及时与现场联系,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维修作业。
        3.点外维修作业结束,物料清理完毕,人员、机具全部撤出栅栏后,设备管理单位方可办理销记手续。车站值班员确认设备管理单位全部销点后,报告列车调度员。
        (三)邻近营业线的B2、C类施工,属铁路栅栏范围外的,按普速铁路邻近营业线施工标准执行;属铁路栅栏范围内(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美化绿化施工除外)的,纳入普速铁路施工计划管理,在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安排,按Ⅲ级施工组织。
        (四)图定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由集团公司施工办另行公布,当日非动车组列车运行实际时段以列车调度员命令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
        (一)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二)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三)作业过程中,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并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四)各单位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均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通讯电话机,作业中应根据线路区间长短、列车速度、作业内容等特点及时做好相互之间的安全防护联控工作,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间联控规定见附件19。
        (五)各主管业务处室、站段要进一步制订并细化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间的联控措施和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全防护通信设备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护通信设备仅用于施工、检修作业时沟通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间的工作通话。
        (二)安全防护通信设备必须配套投入使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每处手持无线电话机1台,备用电池数量不少于1块,有线电话机可根据现场条件配置;所运用的防护对讲频率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通信频率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电台的使用频率,不得擅自增高发射天线、增大发射功率,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通信用户造成干扰;通信距离必须满足作业需要,否则增加中转人员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以上设备要求达不到时禁止进入栅栏内(无栅栏的线路则禁止上道)作业。
        (三)作业前,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对安全防护通信设备的频率设置、通话质量进行检查及模拟试验,设备不良应立即更换。
        (四)驻站联络员应采用具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讯工具,并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各单位及部门应定期对施工、检修作业防护联控录音进行分析、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加强道口施工安全管理。
       (一)新铺道口开通前,对涉及道口预警、报警设备的迁移和安装工作,须纳入施工计划,按封锁施工安排,停止办理接发列车。
        (二)道口施工时期,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均应加强道口的监护、看守工作。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制定道口加强看守(监护)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道口管理办公室核准方可施工
       (三)移设道口施工,在新道口未启用、老道口未撤消前,新老道口均应装设预警、报警系统装置,并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于施工中派人看守,做好人员、车辆疏导工作,维持交通秩序。
        (四)道口改建、移设施工期间,在道口交通流量高峰时段,通过列车可采取限速方式。具体限速条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计划中注明(包括限速时间、里程及速度),经设备管理单位和主管业务处审核后,集团公司施工办按规定下达施工计划、限速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时,司机应于通过前加强瞭望,及时鸣笛,并严格执行“道机”联控有关规定。
        (五)道口施工时,施工单位应联系铁路公安部门派人到现场监控,加强道口治安的维护,杜绝闲杂人员逗留;发生道口堵塞或其他影响行车情况时,协助道口值班员及时疏解人流车辆,防止在道口内发生堵塞,保证道口畅通和行车安全。
       (六)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路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二十一章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等施工考核按集团公司有关天窗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在集团公司管内施工的非集团公司所属施工单位的考核按《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并纳入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发生安全问题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设备故障时,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原《南宁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考核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和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立健全施工日分析制度。集团公司施工办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集团公司施工办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安监室及施工办。
    第二十二章施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百二十条为提高施工管理信息化程度,应积极推进实施铁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施工月计划、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提报、会签、审批、下达、签认、统计和施工调度命令管理等功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20。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实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可逐步代替或取消相关纸质文档、文电。
    第二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运输处(施工办)会同各业务处、总工室、安监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前发《关于下达营业线施工现场写实工作制度的通知》(宁铁运电〔2010〕450号)、《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13〕26号)、《南宁铁路局关于普速铁路营业线信息专业施工项目分类及等级划定的通知》(宁铁运函〔2013〕192号)、《南宁铁路局关于规范行车设备病害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审批流程的通知》(宁铁运电〔2013〕460号)、《南宁铁路局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宁铁运〔2014〕188号)、《南宁铁路局关于修订〈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宁铁运〔2015〕90号)、《南宁铁路局关于第二次修订〈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宁铁运〔2016〕34号)、《南宁铁路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宁铁运电〔2016〕472号)、《南宁铁路局关于规范施工方案受理流程的通知》(宁铁运电〔2017〕101号)、《南宁铁路局关于强化施工设备变化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宁铁运电〔2017〕1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站段及铁建、建筑总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措施,站段及铁建、建筑总公司的办法或措施要报主管业务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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