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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而别滥用权利

保护合法权益而别滥用权利

作者: 慎思Law | 来源:发表于2019-07-09 07:04 被阅读0次

           在诉讼实践中存在两种人非常让人头疼,一种是那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他们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产生纠纷时只会傻傻的可爱的说,我想她不应该这样的,我们都说好的,我以为……,然后啥证据都拿不来;另外一种一丁点利益都不能受损、不肯让步的,非得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争得双方头破血流,最后就为了给自己出口气,是那种典型的杀敌一百,自损三百的代价。

           前几天有个当事人要委托代理一起租赁纠纷,理由说她在58同城上找的房子,在那上面房东描述说有带洗衣机,而当她租赁合同签订完并入住后,准备洗衣服时没有洗衣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就这么一件非常微不足道的事实,区区一台洗衣机几百块钱,即使房东没提供自行购买也没什么损失,而你提起诉讼要花费时间、可能还要聘请律师、以及自己又要再租房子、搬家,这是要花出多大的代价啊!这种案件一般接不了,你聘请律师更多的是替你斗气所用,而不是真正需要权利的救济。这种情况还不算滥用诉讼权利,算浪费司法资源。

           今天想聊聊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或非法权益,现阶段对滥用诉讼权利的限制或惩罚措施还不够完善,对那种专业打假人现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并且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判其败诉。

           现在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及惩罚相对来讲较为完善,所以很多认为滥用诉讼可以用虚假诉讼来处罚,但虚假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存在明显的不同,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虚假诉讼是相对于真实诉讼而言,滥用是相对于正当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虚假诉讼往往是原被告双方合谋,双方之间不具有对抗性,是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滥用诉讼权利是原告方发起攻击被告方的,被告方往往会拼死抵抗,两者是相对立的,这个与虚假诉讼有着本质区别。

            滥用诉权主要表现在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保全及随意提起诉讼,起诉不相关的人,而且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更泛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由于 过错,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合法根据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致使他人财产或者人身 遭受损害的行为。 在提起诉讼时首先给被告方就造成名誉影响,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看来,只知道合作方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权利,我继续跟他交易是否将来也会造成麻烦,处于不安、观望状态;原告方在提起时还会要求查封侵权物品、停止销售等,这对被告方是致命的打击,还记得加多宝与王老吉红罐之争,一度加多宝在红罐上不得已再用上偏金色包装,双层包装,当然王老吉并不是恶意诉讼,最终在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的权益。

          不能否认,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导致商业纠纷滥用诉权多发的基础原因。改革开放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使政企分家,企业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发展越来越多元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商业纠纷的频繁出现,经济迅猛发展导致商业矛盾激化。滥用诉讼权利实质还是中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要回归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被起诉方,加强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做好证据搜集及请求专业律师跟进,让损失尽量降低,更不能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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