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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戒为师】(9)

【以戒为师】(9)

作者: 无心妙心 | 来源:发表于2017-04-08 15:56 被阅读2次



    佛教律学入门 ⑨

    虚云法师

    再引经来证明持淫戒的功德:

    (一)譬喻经云:有大迦罗越子,端正聪慧,出家作比丘,奉行戒法,一日乞食至一大家,妇寡淫欲,欲与比丘行淫,比丘不从,妇怒呼婢抬置火坑中,逼之使从,比丘言且止,容我计较,即自念言,我入火中,为一死耳!若因持戒死,可得生天,如破戒犯淫,死堕地狱,无有出期!便跃身入火,火忽化为冷水,比丘无损,妇大惭愧,乃送比丘安徐而去。

    (二)贤愚因缘经云:安陀国有一沙弥,奉其师命到供养主优婆塞家,催迎食供,时优婆塞全家外出,只留一女守门,女见沙弥,心生欢喜,欲火炽盛,献诸妖媚,强迫沙弥成淫,沙弥不能脱身,乃自禁戒,污佛法僧,乘女闭门,拾得刺刀,遂合掌跪向拘尸那城佛涅槃处,自立誓愿,我今不舍佛法僧护持禁戒,舍此身命,愿所在生,出家学道,净于梵行,漏尽成道,即刎颈死!国王得闻,亲往作礼,赞其功德,而旌奖之。”


    杀生犯十罪

    一天,佛向一位名叫难提迦的居士,谈到杀生有十项罪状:

    一、心里巨毒,世代不绝。

    二、众生都会厌憎他,眼不见为净。

    三、经常怀有恶念,思惟恶事。

    四、众生害怕他,无异看见虎蛇一样。

    五、睡时心里不安,辗转难眠。醒时亦不安稳。

    六、常做恶梦。

    七、生命结束时,发疯不得好死。

    八、种下短命的业因。

    九、身体毁坏,生命结束时会下地狱。

    十、即使投胎转世做人,也常常会短命。

    (摘自《大智度论的故事》龙树菩萨原著 鸠摩罗什 刘欣如译)


    戒律,身处红尘的铠甲⑨

    问:受菩萨戒后,能否从事买卖烟酒的生意?

    :佛教徒受戒后,戒律规范可能和原有生活习惯发生冲突,尤其是受菩萨戒。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比较普遍的。菩萨戒中,不仅自己不能喝酒,也不能让别人喝酒,因为酒戒是佛教各项戒律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学佛修行,最终是为了开发般若智慧,而酒精会遮蔽理智,使身心浑沌蒙昧,为修行极大障碍。

    受戒,是我们的自觉选择。发心受戒后,就应严格按照戒律规范调整个人生活。既然戒律有明确规定,作为受戒者,当然不能再从事买卖烟酒的生意。戒律和法律一样,在原则问题上是没有通融余地的,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作为借口。尽管戒律有时也会有开遮,譬如虽然禁止喝酒,还是允许作为药用,这就属于开的部分。但若是为了生意,这一理由就不能成立了。(摘自《问道》与济群法师面对面)


    生活中的五戒 ⑦

    不杀生

    〔尊重生存权〕

    有人说戒杀是最容易持的。为什么容易持呢?因为“没有杀过人”,但再问一句:“杀过畜生、动物吗?”、“打过蚊子吗?”“有!”杀人与杀动物、打蚊子都是杀生,都是剥夺他〔牠〕的生存权,但在戒律的治罪上有分重与轻,杀人的罪较重,是不可忏悔的,杀动物、打蚊子的罪较轻,可以忏悔。

    所以,“戒杀”首重不可杀人。但在戒杀人中,又有重与轻的分别,若杀父母、杀佛菩萨、杀圣人和阿罗汉等,属于五逆罪,判罪最重。从国法上来说,杀人同样也要处以刑法。法律常常处罚于已然,佛法更防患于未然,佛教的戒律就是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更加珍惜人的平等与生存的权利,甚至扩及其它生命,例如不随意杀害动物。所以,学佛持戒,除了要遵守国法,更要内化自己,珍惜生命。

    (摘自《香光庄严》第66期 释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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