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9《教育目标的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原理》)
摘录:
1、 目标有时被陈述为要教师去做的事情,例如:介绍进化论,演示归纳证明的性质,介绍浪漫主义诗人,介绍四部和声等。这些陈述可能会指出教师计划做什么,但他们实际上并非在陈述教育目标。
2、 陈述教育目标最有用的形式,是既指出应培养学生的哪种行为,又指出该行为可运用于哪些生活领域或内容中。
思考:
对于陈述一词在百科上说的是有条理的表达,所以对于目标的陈述这个概念似乎离我们很近。陈述学习目标不正是我们教学中常做的事吗。所以在读泰勒关于第一句描述陈述目标一词时,让我久久不知其意。看似互相矛盾实则是有条理的,在泰勒提到:“陈述教育目标的第三种形式,就是采取概括化的行为模式,可是这种方式又无法更明确的指出该行为运用于哪些生活领域或内容中。”时我才有所悟,原来这里所指的是对于教学目标,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要有具体的方式,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基于社会生活的教育目标体现。
同时泰勒也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实例,用以说明这种教育目标的问题。就像我们在授课时,告诉学生何为善良,但是这种善良的定义只不过是一种文字呈现,是一种道德的精神存在。这就是一种概括式的目标陈述,那么按照泰勒的说法就是,我们必须要学生去感受这种所谓的善良。要告诉学生如何践行这种善良,如何去进行操作。也就是泰勒所说的:“既指出应培养学生的哪种行为,又指出该行为可运用于哪些生活领域或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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