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媒体上看到一篇报道:一位女子冷冻把胚胎冷冻在某医疗机构,后来她的丈夫意外去世了,女子要求履行合同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医院以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当事人诉至法 院,长沙市开福区法 院判决女子胜诉。显然这是个双赢的判决。
法律纠纷中败诉的一方未必就是要承担不良后果。有些诉讼,是因为双方各个担忧,对于如何解决问题达不成一致,请法 院出面给一个解决方案。法 院的判决,在某程度上免除了履行责任背后的法律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合同纠纷就属于这种性质。
曾经有个著名的保险纠纷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法院判决的意义。一位已婚男子,在外打工期间与另一位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男子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保额是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同居女子,关系一栏填的是“夫妻”。后来,这位男子发生意外去世。同居女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了。同居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该不该支付这笔保险金?该支付给谁?毫无疑问,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无论受益人的身份存在什么问题,都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这是身故男子生前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问题是赔给谁。保险公司很为难,如果赔给指定受益人,可他们是婚外同居,不是真正的夫妻。万一原配妻子来告,很可能会胜诉。那么保险公司如果要不回已经赔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它很可能要赔双份。这个风险太大。而如果赔给原配,可没有任何合同依据,若同居女子来告,那保险公司同样可能面临赔双份的后果。
赔给谁都要面临巨大风险,那怎么办?干脆不赔了,你去告吧,让法院来定。法院让我赔给谁,我就赔给谁。
大家先不要急着往下看,猜猜保险公司是怎么判的。
下面来看判决结果:
法院判同居女子胜诉,也就是保险金5万元全部赔给她。法院的理由是,尽管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但已经指定了受益人的姓名。保险合同成立时也就是买保险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就是男子身故时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这说明,男子自始至终都想把保险金留给同居女子。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肯定有人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对原配妻子和孩子不公平。确实如此。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如果是遗产,应当适用《继续法》(现在属于民法典的内容)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那么肯定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来继承。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他用生命换来的保险金,他有权决定给任何人。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替被保险人也就是身故的男子说了话,满足了他的心愿而已。至此,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解除了,赔双份的风险化解了。就算原配妻子来告,也是她与法院之间的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了。
对于同居女子和保险公司来说,这个判决是双赢的。这对于原配妻子和孩子来说,有点残酷。可法律就是法律,有时候它不那么近人情,但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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