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法治社会用“法”维持秩序,人治社会是“无法”的,但这“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用现代的观点看,提到“礼”,想到的是翩翩君子、温润如玉,但是历史是相对的,事实上,“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比如我国古代的陪葬制度,缅甸的青年在成年时杀人,古代的礼与现代的礼是不同的,用现代的标准看,它是残忍的。
“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乡土社会安土重迁,在一代又一代的周而复始中形成了维持秩序的“礼”,使人在接受教化后不得不心存敬畏,主动服礼。法律是从外约束人的,但是礼治看似主动,实际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孔子常说的克己复礼便是最好的证明了。
礼治在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适用,但是随着人口流动和环境改变,礼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需要,法律应运而生,随之进入法治社会。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作者提到的礼治便是人治了。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而我国目前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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