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心理学名词,起源于同名交通名词出轨(列车脱轨),后引申到社会婚姻学中来说明两个人脱离正常的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性的利益的社会现象。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条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在出轨高发率的今天,我们应该知道对于我们的道德观与价值观来说,却是一道严峻的考题,所以,在这一重要的历史关头,我们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循这样一种对于人性和人格的重要的现实存在,所赋予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参照,也就是每个人在维护两性关系或是婚姻存续期间,而应该知道并了解这所有的并存于我们的人生价值观念和有作为的人生与人性的共存,并不断地思考和改变我们所应有的未来,不光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也不光是他人的人生负责,而应该总的是在对社会的多方面的负责与塑造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的生活世界的变化方面,所应该理解并完整地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以此作为理想与现实的有效和有力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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