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在经济学上就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观点,而作为其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本身也随之倍受争议。
知识产权在经济学上属于西方经济学即资本主义经济学,是其的派生物;而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认为这是一个无效权利,是不存在的。
因为:
从劳动生产的角度,创造、发明等一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都属于一次性劳动。一次性劳动只能一次性收益,重复劳动才能重复收益。而资本主义经济学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允许一次性劳动重复收益,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从智慧结晶归属的角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一切科学技术、文艺作品都是全人类劳动成果积累的结果,其一切发展都属于全人类,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团体或是法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彻底否定知识产权的依据所在。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知识产权并不是独立的。它从属于资本主义垄断集团,是资本家通过向产权人购买专用产权的形式垄断和阻止科学技术或文艺作品向全世界的传播,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为防止无偿掠夺产权人劳动成果所造成产权人的反抗,故用较小代价向其购买劳动成果进行垄断生产经营获取较大利益的方式。
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依附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系而存在的产物,是用赎买来独占全人类劳动成果来妨碍和阻止生产力更快发展的一个反人类历史潮流而动的事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其的否定和批判是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
围绕知识产权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腐朽的、充满铜臭味的气息,是从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事物。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是应当认真考虑和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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