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2.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3.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4.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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