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撷灵感
白天的喧嚣,脑袋都大了。夜晚,当我静下来的时候,忽然间获得的灵感,马上为当事人把有关“丧葬费”的性质论述为专题。案由是,申请执行人将债务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冻结,作为债务人的儿女对于冻结产生的异议申请案件。
通过庭审,有关抚恤金的阐述,已经十分清楚,现在获得了灵感,对于丧葬费用论述如下:
丧葬费用是亡者所独有的最后在世上的“安慰金”,其他任何人既无权分割,也无权分享。丧葬费用是实际已经花销的费用,不应当成为被告冻结的款项。
具体意见如下:
一、无论原告是否能够提供出丧葬费用票据,被告都无权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冻结。
从尊重民俗的角度,生死是天大的事情,也是中国人有所忌讳的事情,与之相关的物件、票据等,一般都会付之一炬来清理,没有票据,纯属正常,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没有花销,更不能否认原告的真实付出。
二、从常理上,儿女为父亲送终,丧葬费用由儿女付出也是善良的风俗。
身为儿女支付丧葬费用的陈述合情合理,当事人陈述,并与其母亲的陈述吻合,又符合常理,无需书面证据。被告百般挑剔,要求出示丧葬费用的票据,是强人所难,也有违中国人的民俗。
三、从丧葬费用的性质而言,这笔费用是专项费用,任何人无权分割与分享。
很显然,丧葬费用是为死者下葬所用,并不是发给其近亲属可以分割的费用,当然也不应当由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人进行冻结与掠取。且不说相关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4000元,实际上由原告所支付,退一步讲,即使是其老伴支付,也不能改变丧葬费用是为去世的人安葬所用的本质。故,被告所提出的刁难意见,以及对于丧葬费用不依不饶,实在是有违公序良俗,不尽人情的做法。
四、从当地的经济和消费环境看,丧葬费用4000元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地级市就丧葬费用的实际花销,平均也在10000元以上,这是客观的实际情况,也是市场行情。故,关于丧葬费用不仅应当专款专用,而且远远不够用,被告再争议丧葬费用的票据毫无意义:即,从定性上,这笔费用是安葬死者的费用;从数量上,单位给予的这点费用,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足以安葬死者,所以,被告冻结丧葬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无论丧葬费用由谁支付,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分享与分配——这是亡者所独有的最后在世上的“安慰金”。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被告对于丧葬费4000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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