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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7|人治的弊端

《鹿鼎记》7|人治的弊端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09-05 01:41 被阅读44次

    《鹿鼎记》小说,第七章讲述了天地会青木堂来康亲王府杀鳌拜给尹香主报仇,遭遇康熙派来的探监小桂子。小桂子毒杀鳌拜意外致其发疯,并趁天地会劫狱乱中杀了鳌拜。最后,小桂子被天地会绑走。

    一、讳莫如深的刑罚手段

    在前面章节,鳌拜被康熙设计抓住。鳌拜,按说罪大恶极,依律当诛。但是,康熙不知道葫芦里卖啥药,不杀他,并把他关在私人庭院。我们目前的刑法,属于事先的成文法,法律规定的依据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实施。而且康熙小皇帝在康亲王报告鳌拜口无遮拦怕其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又莫名其妙地让小桂子去探监,皇帝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话很难说。但小桂子想到了是皇帝想秘密杀他,一了百了。古代的皇帝金口一开就是法律,为避免政治风波,他自然不会明说的,但是这些讳莫如深的刑罚手段让刑法的可预见性、国家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刑罚的执行权

    在古代,国家服务职能不健全,私力救济很多,能执行刑罚的人也很多。所以,像《水浒传》里面那种结果人犯的事情,清朝也是没少发生。

    在小说中,天地会这类江湖中人,在寻求私力救济,为香主报仇雪恨。他们反正都是妄图颠覆国家的反 政府 组织,至于康熙的法律,他们从来没有放在眼里。在他们心目中,拳头就是力量。谁牛谁决定别人的生死。

    我们目前的犯罪,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宣判。未经宣判,任何人都不得说犯罪嫌疑人有罪。我们目前的刑罚,必须要由法院来判决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总之,刑罚的执行权属于公权,不可私授。人治时代的公权私授,像鳌拜办苏克萨哈案,索额图办鳌拜案,韦小宝毒杀鳌拜案,都是这样的情况,都是按下葫芦起来瓢的法治教训。

    三、天地会杀鳌拜的性质

    天地会,它们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反政府组织。他们虽然也想杀鳌拜是出于为香主报仇,但其行动根本就否定康熙朝司法体系,直接取而代之,另起炉灶。

    他们杀鳌拜的行为与他们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并且构成共犯。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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