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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专利法优先权(专题六)7.19

学习笔记|专利法优先权(专题六)7.19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07-19 23:11 被阅读0次

    非原创

    •优先权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工业产权地域性问题

    •1883年3月20日 《巴黎公约》签订,确立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第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条解析】

    1、优先权制度意义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 《巴黎公约》,是方便申请人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对首次申请的日期进行固定,后续专利申请享有首次申请优惠日期的制度。

    2、外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含义

    申请人首先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以下简称(在先申请”),如果在外国申请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内(优先权期限)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以下简称“在后申请〞),并将外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视为申请日)。如果在外国申请的是外观设计,6个月内可以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将外国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视为申请日)。

    (2)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在先专利申请与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主题相同(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外观设计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

    ③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也即在先申请不能是要求过其他优先权的申请。

    ④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例如巴黎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例如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

    ⑤中国在后申请能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与外国申请是否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授权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⑥申请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外国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

    • 3、本国优先权

    (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在中国在先申请的是外观设计,6个月内可以在中国以该外观设计为基础再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将中国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视为申请日)。

    (2) 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①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相同;

    ②在先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

    ③ 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注意】第四次改法后外观设计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3)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申请

    • 以下三种情形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①己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分出来的子案不能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原案在申请日起12个月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4、优先权的效力

    (1)优先权日与申请日

    •①申请人在外国或者中国首次申请后,获得外国或者中国的申请日,之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②优先权日的作用: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样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的公开的起算日、3年提实申的起算日的判断都以优先权日为准。

    •③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权的期限起算均与优先权日无关

    5、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1)相同主题的判断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另外注意不是"实质相同〞】

    对于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首次申请中(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仅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2)数值范围的判断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中包含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的情形,只有在后申请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的端点及范国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文件中明确记载过,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才能享有优先权。

    6、多项优先权

    (1) 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并满足享有优先权条件的,在后申请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优先权日,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2)优先权基础

    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

    (3)举例:方案A:法国首次申请;方案B:德国首次申请

    中国在后申请表达方式:

    ①以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记载方案A与方案B

    ②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方案A或B

    7、部分优先权

    (1)概念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子优先权,优先权日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新增技术方案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故称为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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