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是艺术家徐震在1998年创作的一段录像艺术作品,时长3分12秒,在整个录像中,只有一个人裸露着的后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人的后背不断的变红,观者可以觉察到有力不断作用在背上,但是却无法得知是谁,也无法得知是何种工具,在视频中,抽打的人和工具都不曾出现,只有被抽打着随着抽打而抽搐的身体以及因为抽打而不断变红的背部。
于是很多有趣的问题就随之而来了。
首先,这是谁的背,谁在抽打它,这样一种对身体的侵犯是否会涉及到伦理或者法律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在艺术中很少谈论法律,这并不是说艺术家就可以无视法律为所欲为,恰恰相反,历史上很多艺术行动都层被强制禁止,这也使得很多艺术家选择把艺术放在艺术圈子里,艺术家既是行为的行动者,也成为了行为的观看者,不过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艺术行为与大众之间仍然是脱轨的。
这是谁的背我们无法确定,但是这个视频里确实不止一个,虽然抽打的人不可见,但是他的力使得被抽打者的背部变红这一点是可见的。这算不算对身体的侵犯呢?这一讨论恐怕要放到另外的学科语境下面讨论了。但是就身体而言,实际上行为艺术就是要以身体作为媒介才能进行。
为什么是身体呢?我想这一点需要从艺术的表达方式来考察。不管是雕塑、建筑、绘画抑或是音乐(乐器),都需要主体进行对象化,通过某种手段传达观念,自此过程中物质性的身体也会参与其中,其中最突出的是手,当然身体的各个部分也都会在创作过程中进行配合,不过艺术作品的最终呈现一定是通过外在于身体的方式存在的。也就是说,传统的艺术表达方式总是通过外化进行的。这里需要辨析一下歌唱艺术,它没有创作像绘画一样外化的作品,是直接通过声音进行的,这种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像当年黑格尔把它归为浪漫艺术的最高表现方式一样,它在进行最大程度的抽象和简化。
行为艺术(舞蹈是否是行为艺术?)则不然,在行为艺术中,身体本身就是艺术家所要表现的对象,我们当然也可以把身体当作一种表现的工具,在此过程中艺术家直接以身体(往往是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媒介,比如阿布拉莫维奇的0度。行为艺术也是一种观念艺术,当对艺术家来说,架上绘画或者雕塑和影像已经没有办法传达自己的观念的时候,行为艺术就以最抽象最直接的方式进行艺术创作。而实际上,由于身体作为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身体上进行创作时很多时候会给观者带来不适感,比如我们说到的《彩虹》或者本次绵延展的另外一件作品《拳击》
其次,为什么作品被称为“彩虹”?实不相瞒,我搜索了一下,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解释,本着文本创作出来之后读者能够具有解释权我就试图进行自己的分析。什么是彩虹?一提到彩虹我们很容易想到雨过天晴之后挂在天上的彩虹,它是弧形的,是五彩斑斓的,是美丽而短暂的。这样一种印象与被抽打之后的背毫不相干。但是彩虹的颜色真的是色彩缤纷的吗?就想三棱镜折射出的光也不是光真正的颜色一样,我们所见到的颜色不过是自己主观的感觉,也就是说并没有什么客观的可以被称作红色的光。更进一步来说,彩虹这个指称与我们看到的弧形的五彩斑斓的线条之间也不是必然的连接,就像我们也会把孩子吃的彩虹糖称作彩虹,但它显然没有挂在天上,三棱镜折射出的彩虹也显然不是弧形,这一切由于一种相似性而被我们接受为同样一种事物。如果按照相似性的方式来解释,那么彩虹就会以印记的方式与被抽打的背部的痕迹象连接,同样的,它们也都短暂易逝。
不过也许我们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渠道,就是从德勒兹的方式进入。德勒兹在《感觉的逻辑》中从无器官的身体进入对培根绘画的讨论,要点在于力的生成。在这段录像中,我们能够清晰的感受到力在身体上的作用,其强度以痕迹的方式表现出来……
我想这也是为什么在前一阵的讨论中会围绕德勒兹,以及技术和手等角度进行。当我们在思考以上问题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就会介入到这几个问题的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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