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才,塘坝人,生平不详,在抗战时期时堰区干列表上见有片言只字记载:“1940年12月-1941年1月,担任民主政府时堰区区长”,即继任于赵森庆受伤之后,这又与吴讱同志的回忆在时间表达上存在着矛盾:“我第六区区长王茂才,是个投机革命的坏家伙,原来是个小学教员,吸食毒品,瘾相当大。那里似乎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他有一支几十人枪的队伍,自己收税收粮,很少和县里联系;县里对他也鞭长莫及,没法控制。我到五区工作以后,约在四、五月份(1941年),他曾带着那支队伍到五区来和我见过一面,不久即率部投顽三旅当大队长,我们在六区的工作也就跨了。”笔者在与村民谈话中,获悉某些轶闻遗事,传言王茂才解放前化名溜去台湾,后官至台北市长,改革后儿子王川回来过。这人经纶满腹在塘坝与赵伯平有得一比,并且会武功,能从平地跳上小瓦屋行走。据赵舒云讲解:“大爹伯平《红楼梦》能从头背到尾,不讹错一字,他在安丰开会讲话台底下针尖落在地上都听见。还有个王茂才,也博学多才,两人辅导我爹爹仲桴学习,一个教文科一个教理科,最后他通泰州高中会考第一,只是因为有眼疾不成被大学录取。”鲁德山老人回忆说:“王茂才,开始是游击队队长,专斗地主,为穷人办事谋福利,后来做地下党打入反动派内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组织上派人来调查,却一直找不出这人来历。”89年《中共东台市组织史资料》抗日战争时期政权组织篇也未载录其名。往事如风,扑朔迷离。在西乡经常会聊到此类遥远话题,或源于阶级斗争年代其家族成员的善意编造,某种内心难以舍弃的朴素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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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氏祖宅部分房屋虽在抗战后短暂为小学使用,解放后即迁址到北街原乡绅赵声甫大院(今塘坝供销门市处),但这一时期仍旧孕育了一批批日后成为人民教师、大家耳熟能详的莘莘学子,如赵爵五、王乃善、赵雄飞等人。据原新嵇农中八十二岁王乃善老校长回忆:“47、48年在那儿读过两年书,学校大门为赵氏大院西南角正大门,解放后就不存在了,赵宏业做过我的老师,刘致毕、赵钲牍也在里面教过书。记得院子西南角有棵参天大树,干云蔽日,每逢春天就有鱼鹜子(wuzi按发音拟)飞过来在上面搭巢生蛋。赵家出的人才多,解放后大都化名在外,记得赵蓝天家族有个后人叫赵丙孙(?赵声甫之子),解放前上海交大毕业,今年九十四,做过纺织司领导,也有可能是高级工程师,八十年代时堰政府曾去人联系过。赵伯平次子雄飞跟我同学。”对于少年时回忆,老校长似乎特别兴致:“同学们一下课就围在树下好奇仰望,也有胆大的爬上去掏这大鸟蛋,不清楚是种什么鸟。”搜索“鹜”指野鸭,杂食性水鸟,其营巢常筑于河湖沿岸杂草垛,河滩旱地、堤岸附近的洞穴、或大树的树杈间以及倒树的凹陷处。很显然“鹜”筑巢偏爱于低矮位置,这与爱在参天大树上做巢的“鱼鹜子”有较着的区别。我疑其音义为鱼鴮鸅(wuze)谬传,《尔雅·鸟释》云:“鹈,鴮鸅”。北齐刘昼“公输刻风”中亦有鴮鸅描写,“皆訾其丑而笑其拙”。翻阅79年版辞海及增补本上并无此字词条检索,但“鹈”字有释,为鹈鹕的省称,亦称“迦蓝鸟、淘河鸟、塘鹅”。总之“鴮鸅”即“鹈鹕”,是一种视觉上大而笨且有趣的鸟,每到繁殖季节就会在一棵高大的树木上用树枝杂草筑巢,尽管巢大又粗陋,很不美观,本地历代州县志上也未见记载,更不屑这不伦不类的“鱼鴮鸅”了,搁在心内久矣终成迷惑。而入冬再次来到坝上深僻处,站在寂然无声的石头街上,看着脚下斑驳光滑的青石板,闻着蒸豆香,一刹那心便又魔怔似的响起那首传自周作人之手“知了渣渣叫,石板两头翘,懒惰女客困旰觉”的山歌,炽焰如火的夏天早已过去,知了也化成蛹躲到树下的泥土里过冬去了,都快到了“红泥小火炉”的寒冬,为什么往昔思绪竟如铙钹相击余音不绝,仿佛步入一条蓊郁深巷,青苔幽幽。石阶上枝柯晃动,暗香轻浮,谛听那些袅娜的、慵懒的、玉佩玲玲簇拥而至的碎步。这样稍纵即逝的幻觉,与光阴只道是感慨一幅芙蕖摇曳仕女娉婷似的曼妙,唯有心灵蜜意刹那被无限放大的人,瞬息间收拢住某种少年快乐,即使这快乐一直以来就像花绽放着,被歌颂着,却又无法安插在他们机敏的、庸碌狷急的、紊乱不堪的身体里。因为一段似曾相识的青石板,人生便重回那年潮湿且温润的,安静得连空气都透出紫色的世界,满眼都是那无边无垠环似耳钉的楝树花啊!那些极小的花瓣,宛若夜空晶莹神秘的星星,还有谁会纪念这么触手可及的梦境?那么就让阳光照得更深远一点,镇子上女孩越来越浓的眉丛又都散发出端午艾香的时候,蝉鸣渐嚣,她们甜美的微笑又将懒倦地收拾在相馆那片玻璃橱窗里,从前的男孩们接踵地走过长短不一刻着红星的石板路径,他们所有远走高飞沉睡的亲人,这时也纷纷从大地的四面八方奔来。似乎就在这永恒片刻,被无尽快意切割抛出的过去与将来中,古旧而冷清的石头街上也訇然响起赵氏众诸族人行色匆匆来往于沪上橐橐不止的脚步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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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钲镗(1896-?),字汉声,赵蓝天堂弟。曾担任民国江苏高等法院审判长推事、江苏高等法院二分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循阶其档案历史,也是个颇有典故的人。资料显示,民国时期,赵钲镗曾参与许多重大案件的审理,例如,民国二十年“张出和假币案”,民国二十一年“陈独秀危害民国案”,他均参与审理判决。1931年4月29日湖南湘阴打工者张出和因所借三十元票款为伪造通用银行券,心乱之下连续使用伪券在镇江濮同和药店、新协隆鞋店、华新鞋店消费被店员识破扭送至公安局,5月底一审镇江第一法院判其故意使用假币获罪,断以罚金加六十天监禁。张不服上诉至江苏高等法院,二审法官为赵钲樘,7月11日经过充分调查取证作出判决:“原判决撤销。罪犯是在收受同乡三十元借款后方知伪造之通用银行券而仍行使,处罚金一百二十元,如不完纳,以两元折算一日易科监禁,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一日抵罚金两元。”判决简单地讲,就是要么罚金120元,要么监禁60天。相比一审,二审认为张出和并没有使用假币,而是使用了伪造的通用银行券,罪责要减轻对得多。按照法官赵钲镗的解释,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货币,而银行发行的钞券只是一种兑换券。显然使用伪造的通用银行券罪轻于假币罪。再者赵亦从犯罪动机上阐明了张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伪造的银行券,而非故意使用伪币获取非法收益。从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比一审更合理,张犯罪虽难恕,从适用刑律上最大化地维护了其权益。民国时期伪币猖獗(凑巧的是在“张案”二审判决当日又发生起“金水洪假币调包案”,不复赘述),司法者往往草菅了事多判重刑以儆效尤。而张能有所减免,除了法官赵钲镗尊重客观事实,从实然法专业角度,严格区分犯罪程度还清事实等等刑察之外,至于获罪较轻另一原因,则毋庸赘言有着赵钲镗对张的哀矜,契合了传统中国的恤刑思想,同时也含括了民国以来推行的审判制度对人权的保障,司法独立下的审检合署、律师辩护等司法变革。我在民国十九年江苏高等法院刑三庭关于泰县赵才如等人强盗案、吴江县施二宝等人杀人案件判决书中看到,由赵钲镗、黄炳道、郑之国等推事组成的刑庭对初审法院适用刑律的修正,尽管罪犯行为动机卑鄙,失去了道德人伦上可以宽宥的情由,但从结论上看还是有利于这些上诉者,适时赵钲镗执务高等法院推事一年。民国前期无论是当事人、民众社会、区乡公所,甚至是基层承审人员都抱着仰仗上级司法机关对案审再认定的笃挚心理乞请,这种崇法尚权的国民信仰,从共和初“夏桂謦为选举控告赵钲树等案”也可得到提取与验证,面对民众每一次诉讼要求,审判官俨然成了希望或正义的化身。如果说“张出和假币案”案最终体现了刑庭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审慎判决,是专业修养所在,那么在“陈独秀危害民国案”等政治案审中,有机会让我们更能直面赵钲镗在其职业立场之外的人性恻隐。笔者最初在文史学家刘典《陈独秀危害民国案的真实历史》(2013.8.18博客中国)一文中接触到赵钲镗对此案初审的部分史实:“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等人在上海租借被捕。10月17日租借总巡捕房将陈独秀以及搜获的各种书籍、文件送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经推事赵钲镗简单讯问案情,捕房律师厉志山陈述破案经过,认为属于“危害民国”的案件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意见,于10 月19 日将陈独秀等人解送南京卫戍司令部……”。检阅民国报刊有关资讯,这次案件被《益世报》(1932.10.21)称为“清共以来第一巨案”,初审次日《申报》曾作仔细报道,最早接受陈独秀案件的法官,便是赵钲镗,“旋由赵钲镗推事升座第一法庭,将各犯提案,捕房为使庭上易于明了起见,于各被告前胸缀一数字号码,如陈独秀被捕时为第六,遂作为第六被告而缀以六字号码”。在法庭上,因陈独秀有病在身,不便站立,他还特准陈独秀坐着受审,“因陈犯病,特准其就坐。”从报道来看,在“剿共、严惩”“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刑法典重压下,对于这位54岁“貌甚清癯,唇蓄微髭,发已微斑”被政府长期通缉的原“共产党”巨魁,法官赵钲樘审讯时首先注意到的是陈身体上的虚弱,并力所能及的给予人道上的关照,非因陈“危害”民国行为在庭审中表现出政治姿势上的强权与凌辱,这是其人格上的可贵圈点之处。当训政替代法律,司法党化,审理结果为形势主控,法官仅能恪守的是在证据、推论、判决之外对人和程序的尊重,但这一职业伦理承担的行为风险并非所有官场从业者愿意付出的选择。由于赵司法经验丰富,成绩优良,比如陈案中“隔别研讯”“逐一研讯完毕”的技术态度。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其职务已进阶至民国最高法院推事。令人遗憾的是,据《司法院公报》、伪最高法院院长张韬呈司法院公牍、伪司法院训令、上海市地方志办专业志等文献记载,首都沦陷后,赵钲镗的职业生涯发生了重大变化。日伪时期,他曾几度担任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1941.2~1943.8)、最高法院院长代行(1941.5)、上海地方法院院长(1943.8~1944.5)、上海地方检察署首席检察官(1944.5~1945.6),复审查律师委员会委员等职衔,其背叛民族,落水为奸,人生结局无疑是可悲的。1943年1月7日行政院(渝)训令各部省级机关以附逆犯由函令通缉,年藉表为:“姓名赵钲镗,年龄四十八,藉贯江苏东台,面貌身材面白燕胡中等身材,通缉原因现充伪组织最高法院庭长。”抗战胜利后即被民国政府以汉奸罪名收监。往事如尘,历史可胪列的记忆所剩无几,村民赵富周老人仔细辨想起:“有个宝太太的小伙,在南京中央政府最高法院做院长,解放了坐监出来,曾住过这块,有徒弟送他吃,共产党不成难为他,只不过失去了政治权,叫元大老爷,姓赵。”资料蒐辑其最早见邱家騼《东台县教育状况》附则:“大兴围市教育会副会长赵钲镗、武光炎,会员二十九人,会期寒暑假,会所塘坝。成立时间为民国二年八月。”时年刚刚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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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浏览相关“陈独秀危害民国案”流行资料时发现,在一审法院所辖上文献间彼此存在稠浊纷歧。即究竟是上海第一特区法院,还是江苏省高等法院二分院?综合“第一特区法院”说法大致来源于陶炳才、奚金芳《陈独秀最后一次被捕掀起“全国性营救”》一文中描述(2016.06.03,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1932年10月15日晚7时许,上海法租界岳州路永兴里11号楼上,患胃病卧床在家的陈独秀,被公共租界巡捕房逮捕了。10月17日上午10时,由工部局第一特区法院审讯陈等。陈独秀“着青色衣服,面黝黑,两鬓斑白,上庭态度镇静,因病准其坐下受审……等云云。在明辨舛讹同时,需对(上海)第一特区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设立、司法管辖权作简单介绍。民国成立后,随着由外国人控制的租界会审公廨取消,民国政府根据《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协定》,于1930年4月1日,依照中国的法院组织法在公共租界成立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1.8.1改称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其上诉机关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址均在北浙江路191号。地址重叠似乎是大家混淆两院名目的一种可能。上海第一特区法院为租界民事刑事案件审判机构,高二分院则隶属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主要负责租界内地方法院一般民刑事上诉案件和“内乱”、“外患”、“妨碍国家”等政治性一审政治性案件,上诉机关为民国政府最高法院。两法院管辖租界司法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与主权之维护,组成人员均为司法界精选才智人士,同期高二分院服务人员另有:沈家彝、郁华、胡诒谷、郭怀璞等人(注:沈系院长、胡系民庭庭长、郭系陈案推事,胡郭后来皆成附逆。郁华为陈案刑庭庭长,郁达夫胞兄,抗战司法界为国捐躯第一人)。陈案为工部局(英美等国在公共租界设置的行政事管理机构)和上海市公安局政治性密谋逮捕,按照协定显然归高二分院管辖。正是因为这样的审级管辖差别,使得第一特区法院的审理量远大于高二分院,耳濡目染之际,也强化了民国人群对“第一特区法院”的存在认知。两院运行上,由于协议的妥协性和所处租界的特殊性,所规定的“会审公廨以及有关系之一切章程及惯例,概行废止”总括性的条文,在具体执行中仍未能摆脱以往不平等条约对司法主权的掣肘,又使得高二分院跟特一法院相仿,在采用法定的大陆法体系上呈现出英美法系形式倾向,即:判决以法官个人名义做出,公诉案件由私人提出而非检察官等。比如此案须由工部局捕房律师(作用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警察机关)起诉陈独秀,也误导了部分文史者笔下一审机构以所谓“工部局”冠名的第一特区法院。但根据上海审判志编纂查无此机构,则为“上海第一特区法院”讹衍,需要强调的是无论特一法院还是高二分院均属于民国司法机关,法官皆为司法院所遴选。至于陈案中公安引渡移提则是表明,某些租界治外法权在协定中未能得到有效褫夺,以史为鉴,结合现实反省价值犹存。当然在缺少案审原始档册外,有关陈案法院所辖,从其时各大报刊报道上也能得到充分证实,例如《世界日报》(1932.10.18)报道“在沪被捕后已以危害民国罪起诉昨由苏高二分院审讯禁止旁听最后裁决已准交沪公安局引渡陈面色黝黑瘦削两鬓已斑”;上文《申报》:“昨晨解送高二分院,赵推事开庭预审,市公安局特派职员张秦清到庭,呈递公函,声请移提……”;《中央日报》(18日)第二版报道《沪捕获大批共党 陈独秀等昨日审讯 最后判决准予引渡》;《法律汇刊》第16期梁丙周“陈独秀被捕”长篇专版报道等等;不胜枚举。有意思的是两院混同似乎由来己久,资料甄辨中,一则民国《外论通信稿》第198期(1932.10.18)“大美晚报记特一法院审问陈独秀”报道标题引起我的注意,文章说:“外社论译十七日大美晚报云,中国共产党领袖陈独秀氏与其他共党十人,今晨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赵钰堂(赵钲镗)推事审理。经长时间供认后,仍还押看守所,以待详细调查”。从《大美晚报》到《外论通信稿》,其标题审问法院“特一法院”与正文中审理法院“高二分院”的称呼不一,印证了同一院址是造成当时外界普遍讹称的直接史源。而当代写作人员,除了因工部局概念干扰,应该更多是为案件拘票签发法院系第一特区法院所产生的推敲疏忽。关于拘票签发,参见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宣传部刊物《中央周报》第229期“一周大事汇述”等诸类报道:“当局以该党(托派)专事宣传赤化,且陈独秀早经政府通缉有案,爰严令警务人员密查拿办,以遏乱萌,最近始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悉陈及该党重要份子匿居公共租界与法租界各处,经公安局长文鸿恩咨由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掣发搜查票拘票,派总巡捕房政治部探员会同嘉兴路捕房中西探员,于十五日午后二时半,开始活动,费两昼夜之时间,至十六日午夜止,凡该党著名人物,大都戈获……”。由此可见“陈独秀危害民国案”,也是应统治需要与租界行政、警察、司法部门之间先期协定约束的结果,根据1930年《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第三条 “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合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应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所以当次年1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这一意志性权力施行时,给租界内反蒋城市组织、共产党人与爱国民主人士带来的危机是可预见的且难以规避。浅析其源,有利于同趣者在有限史实内逻辑赵钲镗被湮灭了的人物经历、职业操守;民国司法、战争人性悲剧和主权回收政策、法权关系的某些启示。稽考之余,凑巧在知网上见到一份民国三十二年底戈湘岚画展布告,策划与组织者中有赵钲镗签名,布告由上海存德中学董事长马公愚起草书写,落款上另有裴云卿、刘敏斋、汪亚尘、赵叔孺、徐朗西、林康候等诸多名流,亦可再辟蹊径去觇视乡宦其人生弥远的酬酢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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