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交通出行的方式也日新月异。结合我的工作实际,发现生活中各单位职工驾驶自有车辆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职工驾驶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办事,即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虽然目前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有国家配发的车补,然后我们谢谢教师身份的公职人员却往往没有,有的只是50元的下乡补助,往往对于一次下乡“包不住”油费,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那就是在“私车公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该如何赔偿?
最近这个在网上的讨论也比较火热,我查了查类似案例和部分法规,按照归纳所造成的损害无非以下几种:“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二)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希望大家共同讨论这个话题,让更多的人和部门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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