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任职回避变通执行的权限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74条第3款中的“规定”修改为“决定”。
理由: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应当是立法行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只能作出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决定”。
二、将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纳入法律体系
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83条第1款中的“医疗补助”,增加第2款为“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标准、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理由:避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自行其是、标准不统一的医疗补助政策,实现医疗补助的公平性。
三、保障公务员的辞职权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85条增加第2款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公务员辞职。”
理由:现实中存在不当限制公务员辞职的现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公务员辞职是对审批机关的约束,以保障公务员的辞职权。
四、明确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86条第1项中“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予以明确。
理由:避免现实中最低服务年限的政策不统一,解释不统一,严重损害了公务员的正当权益。
五、被辞退公务员的权利保障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90条第1款增加“作出辞退公务员决定前,应当告知公务员辞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
理由:辞退公务员决定是对公务员的重大不利行为,告知其辞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是程序正当的最基本要求。
六、涉及公务员身份处理行为增加司法救济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95条增加第4款“公务员对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等公务员身份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等公务员身份处理行为,不仅是对公务员的内部管理,更涉及到公民身份的正当权利,赋予公务员司法救济权利是法治国家“司法作为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体现。
作者:厚大法考行政法魏建新老师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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