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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2000字说清电影制片人、发行方、导演及版

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2000字说清电影制片人、发行方、导演及版

作者: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 来源:发表于2017-09-27 18:08 被阅读0次

    “红颜弹指老,刹那芳华”,这是《天龙八部》里的一句词,讲的是修炼天长地久不老长春功的天山童姥,她每隔几十年就能返老孩童变成的小女孩,然后再以一日一年的速度重新变老。

    从奶声奶气的7岁女孩变成37岁的中年妇人只需30天,再过30天就成了年近古稀的老太……我实在想象不出,还有什么比红颜飞逝更可怕的事情。

    最近,还有一个跟“芳华”有关的故事,原定于国庆上映的“小钢炮”的《芳华》,档期取消了!

    原来,比红颜易老更加让人伤感的,是胎死腹中。

    今天我们不聊电影被下架的原因,只从《芳华》本身来说说电影有关的那些人那些事。

    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

    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

    《芳华》执行制片人:胡晓峰(左)

    一部电影从拍摄到上映,它一定会有一个制片人从头到尾把控全局。找编剧写剧本、挑选合适的导演、寻找拍摄地,还有美术服装、化妆造型、灯光摄影、场务道具、后期制作、配音配乐以及宣传上映,都是制片人负责的,可以说这是一个什么都得懂,什么都得干的苦力角色。

    法律意义上的制片人,主导电影的制作创作,负责电影的投融资、发行、放映、衍生品等商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的电影运作模式,电影的控制权被集中到制片人手里。

    在实际情况中,影视剧字幕中出现的制片人/制片主任/执行制片人往往是个人,其仅作为制片单位的代表,而非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法》中享有影视作品版权的制片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芳华》出品公司

    除了制片人,谁的权力大呢?那自然是投资方啦,谁出钱谁就有话事权。投资方也叫作出品人。给《芳华》投钱的是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那么出品方就是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出品人。

    据公开资料显示,冯小刚和华谊兄弟分别持有有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30%和70%的股份。

    当然,给《芳华》投资的有多家公司,所以除了出品方,还会有联合出品方。

    《芳华》导演:冯小刚

    导演,是整个影片拍摄团队的总指挥。负责编剧讨论、修改剧本,给演员讲戏,冯小刚是最具代表性、最具影响力的华语电影导演之一,其很多作品也已成为华语电影中的经典,崇高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自1997年末《甲方乙方》取得不菲的票房和如潮好评以来,冯小刚就一发不可收拾,以几乎每年一部贺岁片的速度,迅速占领贺岁片市场,在取得很好票房和口碑的同时,也给低迷的中国电影市场注入了一股又一股的强心剂。

    综上,出品人是大boss,制片人是总经理,导演是项目负责人。

    现在终极问题来了,由冯小刚、华谊兄弟这样的大IP推出的这部电影,版权归谁?

    一、 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可见,中国也是法定的将影视版权归属给制片人。

    然而,法律规定的制片人与电影片尾署名的制片人并非同一个概念,到底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

    二、署名何其多,到底谁是版权人?

    1、约定优先。作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允许并保护影视剧投资人、摄制方、剧本方等各方协商确定版权人。

    所以影视剧的版权人可以是出品方、制作方,还可以是导演、编剧,甚至理论上可以是毫不相干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芳华》的版权人共同约定将电影版权无偿赠予给我,哪怕我没出过一毛钱和一分力气,其他人除了羡慕嫉妒恨,在法律上也不能奈我何。

    2、影视剧拍摄前立项阶段,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第一出品单位和联合出品单位(如有)都应该报备,报备工作由第一出品单位来完成,可见第一出品单位应当是相对于联合出品单位的一个概念,即电影的主要投资主体。据此,在无版权约定的情况下,影视剧的出品单位(而非出品人)应当被认为电影版权人。

    如联合出品,则出品各方根据出资额共享版权,这样认定更符合电影的商业特性和运作规律。

    三、版权保护,先人一步防范未然

    公映许可证上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很多是为了获得电影公映许可便利,代他人提出申请的法人主体,并不一定是电影的投资人或摄制方。正是由于行业操作常常不规范,影视作品版权人,更应该具备主动保护的意识,防范于未然。

    合同明确版权归属

    权利人在实际投资前,应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电影著作权人身份。

    此类法律文件包括: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词曲作者版权授权书、联合投资电影协议、设置摄制单位以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文件等等,如果是由其他单位代为申请立项和《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还要与代为申请单位签署版权归属协议,以证明其合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明确署名:版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通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影视作品上的署名确定。权利人不要在电影中随意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以免造成权利人认定的麻烦。而是应当在影片中直接阐明:“某某公司为本剧唯一合法版权人。”

    著作权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版权是因创作自然取得。但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版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所以我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通过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推出的“智慧保险箱”申请版权登记,以此来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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