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伤害表现为个体蓄意破坏自己的身体组织,比如反复割破自己的皮肤、吞食少量的有毒物质、以头撞墙……
同自杀、吸毒、厌食之类的病理性行为比起来,自伤行为通常被其他的共生问题所掩盖了,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1.
目前,自我伤害行为还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定义,不过,研究者们基本上在以下五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无自杀意图(这也体现了自伤行为与自杀的本质区别);二是,故意性(强调个体对所采取的自伤行为是有清晰意识的);三是,对身体的损害程度应为轻微或中度(重大以及致命性的伤害应排除在外,比如挖眼);四是,重复性(自我伤害行为是重复发生的,而致命性的伤害行为是难以重复的);五是,不被社会认可(针灸、刮痧、宗教性自残应排除在外)。
从临床上来看,自伤群体的差异很大,不同人的自伤有不同的情形。
比如,一些人的自伤慢慢自行终止了,一些人走向极端——自杀了。
2.
早期,很多研究者认为,自伤是自杀行为连续体上的一小段,或者说是自杀形式的弱化。当前,研究者基本认同自伤与自杀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的动机:自杀者意在求死,自伤者意在求生。
不过,自伤个体是否有自杀意念在概念上好区分,但实际上难操作。
3.
解释自伤行为的功能模型很多,比较耐人寻味的是「反自杀模型」。该模型认为,自伤是生命和死亡之间的一种妥协,自伤者用自伤替代自杀的冲动。正如一位自伤者的陈述:「我不想自杀,但是如果一段时间我不割伤自己,我就会因过量吞药而死亡」。
因此,反自杀模型关注于「自伤是用于避免自杀的积极应对方式」。
不过,自伤是否能创造战胜死亡的神话,还有待更多的研究来证实。
4.
国内研究发现,自我管理和控制他人是发生自伤行为的两大类主因。研究者指出,情绪╱认知管理是一级获益(自伤缓解了当事人的强烈情绪),社会功能管理是二级获益(当事人获得了来自他人的关注、支持,或免除了某些义务与责任,如逃避上学)。
行使情绪管理功能的当事人更易出现无助、绝望感,自杀风险更大。
5.
调查研究显示,不少自伤者都有自杀未遂史,一些原本单纯的自伤很可能变成后来的自杀。
因此,一旦发现谁谁谁有自伤企图,治疗重点应首先考虑自杀干预。
(参考文献:《国外有关自我伤害功能模型的研究述评》,冯玉;《自伤行为研究:现状、问题与建议》,江光荣、于丽霞、郑莺、冯玉、凌霄;《自伤行为的心理学评估与治疗》,于丽霞、江光荣、吴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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