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个案子的谈判中,涉及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问题。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也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作为律师,对于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一些俗语也要有所了解,这样交流起来也相对顺畅。所谓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是指工程总价款予以明确约定具体数额的建设施工合同,所谓“固定”即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即指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而事实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问题大有助益。具体言之,其一,工程造价便于结算。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发包双方双方最终结算价款。其二,“量”和“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承包人在报价是要自己计算工程量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其三,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当然,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若发生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这就是涉及固定总价调整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最新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显然承袭了原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就目前的工程司法实务而言,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工程量计量基础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作为包干对象;其二,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
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固定总价是与投标图纸所确定的工程量相对应,但在有些三边工程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是没有图纸或者只有简单的草图,施工的时候才拿到经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工程量、质量标准差别很大。我碰到的这个案子即是如此,施工图纸前后就有三个版本,这该怎么处理,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还比如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工程量调整的(因发包方的原因和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该如何调整,值得我们关注。
那么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从中可以看得出,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协商一致的结果,协商不成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司法实践总结的结果。这样的原则也应该适用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价格的调整。
这也在启示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才是最核心的部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合同管理最好的途径。尤其是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如何化解自身的风险,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合同,重视合同运动的每一个细节。而尤其对于承包人来说,这一份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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