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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怎么办?

婚约财产——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怎么办?

作者: 11cba0c7c18e | 来源:发表于2020-12-17 10:45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齐齐与贝贝经人介绍相识。初次见面之后,双方互有好感,进入了热恋期,双双坠入爱河,双方感情迅速升级,彼此都很珍惜这份感情,希望可以相伴终生,双方会为对方准备符合其心仪的礼物。

    在经历了一年的爱情长跑之后,双方决定共筑爱巢。

    2014年6月,双方决定购置一套属于自己的小家,这样可以将双方都喜欢的物件购置其中,可以把自己的小家布置成自己喜欢的样子。

    2014年7月,在这骄阳似火的季节,双方一起去某房地产公司看房,双方经过两个月的精心挑选后,最后选择了一套双方都很满意的小屋。

    2014年10月,双方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以及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之后,双方为办理结婚的事宜做准备,并就结婚的事宜进行协商。这个时候,齐齐与贝贝的父母也开始积极的为自己的孩子的结婚事宜而奔波。

    然后,人多嘴杂,对一件事情的处理,太多的人给出了意见,最后却弄巧成拙。

    2015年3月,双方连结婚日子都定下来了,但是,在经历了巨大的内耗之后,双方不愿意步入婚姻。

    2015年4月,齐齐提出了分手。随后,将贝贝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双方购置的房屋。

    双方观点

    齐齐认为:

    房子应当由齐齐所有,对于贝贝支付的2万费用以现金的方式返还。

    理由如下:

    1、房子的首付款主要是由齐齐自己的存款以及齐齐父母支付的;

    2、贝贝仅仅支付了2万元;

    3、该房产是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买的;

    4、依据婚约而购置的房产,房产是相当于彩礼的。在双方分手时,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贝贝认为:

    房子应当是共同共有的。

    理由如下:

    1、房子不是彩礼,是双方在婚前用各方的资金进行购置的,自己也是支付了费用的;

    2、自己是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并且已经偿还了部分贷款了;

    3、因为已经办理了贷款,对自己以后再购置房产时会产生影响,首套房与二套房支付的首付比例是不同的,而且首套房与二套房的银行贷款利率是不同的,自己的实际利益受到的损害;

    4、房子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1、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既定意愿而从另一方处获得价值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愿意或者不能缔结婚姻时,给付财产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或者价值赔偿财物的现金价值而产生的纠纷。

    2、房子是否应当作为彩礼来分割?

    房子不应当被认为彩礼。

    彩礼并不是一个法学名词,是一种社会习俗。

    彩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一般情况下,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即使存在上述的可以要求对方彩礼返还的情况下,也不一定是全部全额的返还,一般情况下,还是要结合案件的 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的,不能一概而论。

    3、房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本案中,房子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房子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或者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但是,客观上存在双方购买了房屋而没有结婚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是客观情况。

    从结果上看,本案中,因为女方以其名义购房且办理了贷款手续,在房屋归男方的情况下,女方再次购买房屋在支付房款的比例以及贷款的利率都是有实际不利的影响的。

    4、房子应当如何分割?

    对于分割房产的,一般情况下,是由一方持有房屋,另一方分得所占房屋比例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男方支付了更多的首付款,女方支付了2万元的首付款,在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而不是男方所说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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