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认定为出资人对产权人的借款,产权人应当返还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出资人要求产权人支付房产的溢价款是不会被支持的。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甲男与乙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2年12月初,甲男与乙女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一套房子,甲男以刷信用卡的方式支付定金48万,乙女以刷信用卡的方式支付定金2万(后甲男以现金的方式向乙女支付了2万元);
2012年12月底,甲男将450万元汇入丙的账户,再由丙将上述款项转支付给乙女;
2013年1月初,甲男通过上述方式转给乙女75万元;
同日,乙女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的全部款项,房屋总价575万元;
2013年3月底,房产开发公司向乙女出具了金额为575万元的购房发票。
2013年7月初,甲男与乙女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
2013年8月中旬,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返还575万元并支付所购房屋增值款115万元。
双方观点
甲男诉称:房屋的购房款是自己实际出资,乙女应当返还出资款及增值部分款项。
理由如下:
1、购房款全部都是由男方支付的;
2、男方是基于恋爱关系,为了结婚而购置的房产,;
3、因为当初的政策原因,男方不具有购房资格;
4、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遂决定以乙女的名义购房;
5、双方的恋人关系已经结束,甲男没有义务为乙女支付购房款。
乙女辩称:房子为自己独自购买。
理由如下:
1、房产在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2、房款都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的;
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发票是自己的名字;
4、甲男转账给自己的金额是甲男对自己的赠与。
律师分析
1、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一定会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
首先,购买房屋时的资金来源于哪里,男方,女方,男方父母,女方父母;
就本案而言,乙女的购房款是由甲方支付的,也就是说男方支付了购房款,产证登记在了女方名下。
其次,当初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婚房;
本案中甲男、乙女两人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双方没有合意结婚,甲男不会出资以乙女的名义买房。
乙女所主张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是附条件的。
2、房屋的所有情况应该如何认定?
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从对外公示的效力看,房产是登记在乙女名下的,该房产是乙女所有的;
在实务操作中,房屋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3、甲男的购房款以及房屋的增值款应当如何处理?
乙女应当返还甲男购房款,但是,房屋的增值部分与男方无关。
甲男出资的购房款是固定的,他要求产权人归还其已经支付的出资购房款是可以的,但是,他要求房屋增值部分的溢价款是不会被支持的。
4、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房子是商品,是商品就有可能涨,也有可能跌。
如果在房屋上涨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出资款,也支持了溢价款;
那么,同理,在房价下跌的情况,法院应当支持出资款,也应当支持房价下跌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方连当初的出资款的本金都拿不到。这样的结果明显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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