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犯罪非指一伙人有组织地筹划共谋犯罪,而是在特定的场景环境下,某类人群易顺势变得不受法律道德约束,做出违法犯罪的事。犯罪者非反社会人格,只是找到机会释放心中“本我”的那头猛兽。
爆发场景:嘉年华、婚闹、追星现场(演唱会)、竞技比赛场(足球场)
参加这类集会的为一群互不相识但具有相同属性的人。放松狂欢、认识新郎/新娘、崇拜某明星、某俱乐部球迷。一旦看见他人出现越界行为,易纷纷效仿。
集群犯罪者首先有较强从众心态;其次受责任扩散心理驱使,违法犯罪的事不敢单独干,趁此机会浑水摸鱼爽一把;再次收到回馈“奖励”:婚闹看到新郎新娘出糗、追星摸到偶像明星等。
因婚闹、追明星产生的集群犯罪,因犯罪对象通常固定(新郎新娘明星),在场普通民众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小。因竞技比赛、嘉年华而产生的集群犯罪,在场人人自危,遇到这类集群犯罪会看到无辜的人群四散开来,犹如遭遇恐怖袭击,同无辜人群一样向外跑最明智,假如不知该往哪个方向躲,避开宽广街道与人群众多处,找人稀少的街角窄巷躲藏。倘若在门面内,只要无人丢燃烧物进来,紧闭大门,门面内的人蜷缩在角落不吱声。假如为追星族场景,丢弃有该明星标志的物品(以免被误抓),并迅速远离明星,倘若在竞技场及周边,丢弃所支持的球队标记(保持中立),减小成为被袭目标的可能性。
当出现该类事件时,向闹事者讲论道理后果毫无作用,人们已处于群体亢奋缺乏理智状态,听不进任何劝告。唯一能阻止的方式只剩武力镇压,比如大声呵斥“警察(防暴队)来了”,闹事者易作鸟兽散。
集群犯罪为临时起意,人们通常未携带锐器钝器,用捡到的钝器或制作燃烧物来闹事,因违法犯罪人数众多,没有一身武艺别出头阻止,否则会被闹事群体视为眼中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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