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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烟条例说《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从禁烟条例说《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作者: 霍子荷 | 来源:发表于2017-07-10 07:14 被阅读0次

    差旅在途,来到某省会城市,入住某著名老店。打开房门,满屋子烟味!忙不迭打开窗户,心情瞬间遭遇滑坡。

    旅途偷得半日闲,到街上随便逛逛。内急如厕,刚一开门,装璜得时尚的卫生间内,一女士吞云吐雾而出……匆匆屏息尚且不及,呛得我闭眼弯腰,夺路而出。

    那无心一吸的杀伤力,秒杀火葬场浓烟。

    各大城市的“最严禁烟令”并未使公共场所吸烟现象绝迹。公交站台,饭店大厅,仍不乏烟民出入,冷不丁就给你来点PM2.5的现象仍不乏见。

    但区别在于:有禁烟令在,我可以大胆说不!

    作为一个厌烟者,当彼之所欲侵犯了我呼吸干净空气之所欲,我有权请他(她)停止。

    这是禁烟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理念的体现——每个人的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边界,社会则同时维护你我他的自由权利,以诠释平等。

    出台禁烟令,不仅是少数服从多数,“不良嗜好”服从“文明进步”,更是所有人服从环保大局,国家追求和谐进步的要求。

    由此看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出台有理——你想看涉性画面、粗俗语言,但你之所欲侵犯了别人观看健康节目之所欲,更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形成了潜在不良影响,公权力有必要代表他们制止你。

    类比禁烟条例,《通则》同样是所有人服从大局的要求,同样诠释着自由平等。

    可是《通则》的出台却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少人甚至表示反对。争议焦点,除了文艺创作的自由之外,还有少数人群的自由问题——

    把同性恋和乱伦、性虐待和性侵犯并列,这种做法本身,难道没有侵犯公民尊严与自由的嫌疑?

    同性恋与吸烟有诸多不同。它既不是一种可戒除的嗜好,也不是一种必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罪行。

    只不过,对于不少人来说,不论同性恋是否可以“戒除”,同性恋进入公众视野都是“碍眼”的。从这一点来说,“传播同性恋内容”就与“公共场所吸烟”具备了一定可比性。只要这类希望同性恋“回到自己小圈子里去”的声音依然强势,公权力似乎就没法不站在他们角度考虑。

    既然“被吸烟者”往往是猝不及防吸了一口之后,才来得及躲开,“被传播同性恋者”或许也可以抱怨:

    我不小心被恶心了一下,才来得及换台!只有杜绝,才算安全!

    性少数人群及其支持者大可对国人的观念落后、知识匮乏表示不满,却很难驳倒这些要求“净化网络”的声音——大家都是公民,不能因为我们的自由,妨碍别人的自由。

    更何况,还有青少年群体这个脆弱的“万能挡箭牌”存在——

    就算性取向不可能被轻易改变,在统计学意义上,青少年“受害”于同性恋内容传播却是事实:只需列举近年来经由网络传媒影响而选择出柜的青少年人数,数据必然对性少数人群不利。

    如此说来,对《通则》有再多不平之意,大家也只能暂时听之任之。

    不过,认可《通则》,积极遵守《通则》,或许也是平权呼吁者的一个机会:

    性少数人群顾全大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了贡献。那么,这之后,他们可不可以也以公民的身份,向这个社会要回一些本属他们的权利?

    作为公民,他们能否拥有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作为公民,当他们的爱人需要动手术时,他们能否作为家人而签字?

    作为公民,当他们因不能生育而需要领养孩子时,能否不因性取向而受歧视?

    最重要的,作为公民,当未来大家都能对他们的性取向淡然处之、既不歧视也不追捧的时候,一切有关传播、教育的公共文化领域,能否也对这种取向淡然处之,彻底删去那些令他们心塞、暗叹的条文?

    权与责相应,公权力也是如此。

    为了大局,把同性恋和乱伦并列,伤害了性少数人群的感情,就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一个承诺。

    对性少数人群可以提要求,但对他们的诉求,也应该有回应。早年,妇女工作能这样做好,现在社会进步了,这方面工作更有理由做好。

    防艾之外,他们有很多更关心的事。等哪天这些事解决了,防艾定能做出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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