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分析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案情详见《案海一粟(十四)之一》)
7.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应由吕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民事诉讼法)》22~23条以及《民诉解释》第11~12 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 条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吕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也没有不一致,因此应由吕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如何处理?
依据案情,吕某经常夜不归宿,属于违反配偶同居义务的行为;且在吕某与张某的争执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造成张某轻型颅脑损伤 、头皮血肿、鼻骨骨折等后果,张某属于无过错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88条第3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赂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因此,如果张某未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提出离婚损害赂偿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中提出,那么二审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张某另行起诉。如果张某和吕某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9.吕某股票账户内的50万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了另有约定或者法定夫妻特有个人财产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贈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吕某于婚前花费20 万元买进一只股票,所得股权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吕某的个人财产。
买进和抛售股票是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吕某在婚后将股票抛出所得利润,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1 项所称“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系通过交易取得,不属于第26条中的"孶息与自然增值",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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