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活动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而保障契约履行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当然,对于以前的P2P来讲,最重要的手段之二则是光头金项链,不过现在好很多了。
对于P2P来讲,从业务开展、借款还款、不良催收这一系列的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的约束力度决定了各个参与者的决策。今天,就讲讲现在P2P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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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中遇到了损失,我们总是先想到让法律来主持公道。
(法律:我是柯南嘛?每次轮到我出场的时候总没好事。)
首先,隆重介绍本节相关的两位主角: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两个是P2P行业里从事非法活动的老板的好朋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为什么要说“原”刑法呢)
以上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格十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无上限。所以,犯罪分子所从事的非法活动被认定为哪种罪名决定着法律的震慑程度有多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先来看几个案例
浙江吴英案:
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案发时26岁。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开始与丈夫一起在东阳市区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一个年仅26岁的女子,却在三个月内,购下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跑车、珠宝、别墅,张扬的个性,使她成为2006年中国商界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风传拥有38亿元身价的她,资金原来都是借来的。借100万,承诺三个月以后还200万。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2012年,二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的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第十二条: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即对于前述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免于死刑。
这里体现的导向,是一个极大的风向转变。
E租宝案: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2017年,法院公开宣判,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金博亿案:
深圳金博亿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被告人于勇洪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1年5月间,被告人于勇洪在明知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为办理沈阳金博亿担保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使用伪造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5000万元,骗取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对沈阳金博亿担保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自2011年2月15日起,深圳金博亿公司在不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及基金管理资格,也未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注册和领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发布“国内首家专注于稀有金属及矿产资源的股权基金”的广告,宣称投资有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天灵矿业有限公司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引诱,以销售股权投资基金、稳健基金等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3月,公司资金链条开始断裂,无法偿还前期资金分红,被告人于勇洪遂采取关手机方式截断对外联系,并派出人员四处游说,谎称公司马上要进行IPO,前期基金可转为公司股票为由稳定客户。
经查,截至2012年10月,被告人于勇洪所控制的深圳金博亿公司非法吸收2350名投资人共计存款4.6亿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0.19亿元,未返还投资人本金4.4亿元。
2014年9月26日,深圳南山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金博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于勇洪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余8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罪名量刑有云泥之别。
一般如何界定两个罪名呢?
主要区别在犯罪故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希望利用吸收来的公众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从而获得利润,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拿了钱原本是打算要还的,而集资诈骗罪则在一个开始就没打算还。
P2P发展了这么多年,现在剩下的老板们都非常精明,不管实际上从事什么活动,大多会请个法律顾问对自己公司的行为进行包装。所以,如果一旦暴雷,一般都会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辩护。
而面对千千万万家庭的悲剧,对于公司控制人来讲,就算判了非吸罪,也是“十年不亏,三年血赚”。更别提有的人事前会动动脑筋,洗笔钱藏起来,出来之后又能继续潇洒,哪管自己作下的那么多孽。
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对于P2P中的借款人,只要按时还本付息,一切都会很美好。
然而,世界上从来没有那么好赚的钱,特别是那种年化利率15%甚至更高的借款。
面对借款人的违约,等待他们的是光头金项链....啊不,是法律的制裁。
其实,我一直觉得光头金项链是P2P这类小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自从互金协会的催收公约发布之后,这个招数就不怎么好用了。
面对老赖,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报警啊,抓他们坐牢。
不好意思,要让大家失望了。
面对这类借贷关系,一般都是适用《民法》,而不是《刑法》。也就是说最多法院判决下来催老赖还钱,老赖要是一穷二白,也只能拉倒。坐牢是不会坐牢的,人家只算是没履行义务,但不能说犯罪。追根到底,民法的约束力对老赖来说还是太低。
但是,如果P2P公司会通过法律行为来约束老赖倒也算了。问题是,到底多少公司会舍得掏那么高的律师费?
搜索一下任意一家银行某市级分行的企业信息,没个几百上千条法律诉讼信息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开银行的。
因为老赖太多,保全部的同志们天天要和他们斗智斗勇,从某个层面来讲,诉讼信息越多说明业务越多,保全条线干活很认真。
而反观P2P公司呢?
说好不针对具体某家公司,图我就不放了,大家有兴趣自己在天眼查、企查查这类软件上搜搜。某巨头公司名下也才六七十条诉讼信息你敢信?更别说那些小公司了。
因为,律师还是很贵的。
一句话,老赖很滋润,凭本事撸的钱,为什么要还?
3
投资要面对风险我们都懂,所以要拿出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P2P,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找P2P公司?不好意思,P2P是“信息中介”,只管提供信息服务,拿投资者钱的是那些借款人,所以,有问题,就找那些老赖把。
某家“提现困难”平台的兑付方案:
第一条债转股具体条款隐去了,但懂公司法的朋友都理解,债权的是排在股权之前的,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了,先清偿债权再兑付股权,如果资不抵债了,股东就自认倒霉。所以,把投资者的排名比较靠前的债权变成排名比较靠后的股权?反正老板不会做亏本生意的。
第二条分五年兑付,也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就不多做评论了,但其中的各种费用大家可以参考下,了解下P2P的运营成本,也是不容易,这个我们今后还会说到。
第三条关键了,万一你们都不接受怎么办?反正别来找公司,去找欠钱的人吧。吃准了投资者不会较真真的自己去找借款人,还是会去接受第一第二条协议,把人心摸的一清二楚。
好了,讲了那么多,各位大概都理解目前P2P行业大概是个什么法律环境了吧?
对公司控制人来讲,缺乏威慑力,从而经营不谨慎,反正亏的不是自己的钱。
对借款人来讲,缺乏约束力,导致坏账率高企,反正你们也不能拿我怎么样。
对投资者来讲,缺乏保护力,维权无门,费心耗力。
毕竟,用别人的钱来赚钱,亏了也不心疼。
面对这么一场规则极度失衡的游戏,你还有信心参与其中嘛?
投资是一场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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