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功"开了一个租单,为什么要加双引号呢?因为这个租单只成功了一半,事实上对于我来说已经失败了。
六月二十一号跟进了半个月的外国租客终于成交了,租到了房子,顺利地签了合同,刷了佣金。基本上租单到了这一步都问题不大。可是呢,去交房的时候,管理处提醒了一句,要去"租赁所"做登记。因为这个租单客之前租房时,因为业主没有去做登记,结果派出所过来排查的时候被查到了,当时业主被罚了钱。于是如实转告给业主,提醒业主去登记,出乎意料的是,业主一听完就不乐意了。因为去"租赁所"登记的话,自己就要交税。这个租客虽然同意承担这笔费用,但是保不准下一批租客会同意啊!到时候还是得自己承担。于是呢,就闹着要解约。无论怎么分析给方案就是不同意。
业主之前自己租过的房子都没有去做过登记,也没有被抽查到。但是这个租客不一样,因为有过"前科",如果不去登记,保不准以后还会被查到。但是一旦去登记,自己在"租赁所"就有记录,那样以后如果没有登记,很有可能被查到,那么就会被罚款。
一开始想着给业主讲道理,分析利弊,以前没被查到,可能是运气好,但是人不可能永远那么幸运,即便不租给老外,租给中国人那么以后也是有可能被查到的,到时候反而更麻烦。所以不如现在就做好准备,提前登记好,就不会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
后来,就开始给业主讲违约风险,如果她这边单方面违约,是需要赔偿客户双倍押金的。
但是业主就是坚持要解约,同时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找一个不用做登记的客户。原本解约也是可以的,大不了再帮租客找房子。但是业主却表示不会付双倍。还让我们去帮她找租客。
原本不赔偿双倍是可以的,因为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但是因为这个单已经签了合同,流程都走完了。只是因为业主该尽的义务,她没有尽到。同时佣金是租客帮业主交的,而且我们已经尽到中介的义务,所以是业主单方面解约。所以业主至少得把佣金这部分赔给租客,同时要支付我们佣金。
但是业主却不肯赔租客的代付的佣金,因为这笔佣金原本就是约定好在租客支付给业主的押金中抵扣的,但是业主不承认。
作为租客肯定就不乐意了。怎么可能自己没租到房子,还要贴钱进去。自己也已经搬进去了,把房子收拾好了,你这个时候再让我搬走,这不是逗我玩吗?
至于这单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结果。
反思整个过程,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没有提前落实相关规定,没有提前了解到房子出租业主需要去做租赁登记,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提醒业主,导致业主一直揪着这个不放,说我们没有尽到义务。哪怕事后得知,及时提醒,业主依然不肯"松口"。吃一堑,长一智,自己下次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有备无患。
其次,低估了人性。业主自己一直知道,租客入住自己的房子,是需要去做租赁登记的,因为这是法律规定业主的义务,但是一直以来因为没有做租赁备案,也没有出什么问题,所以自己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可以一直"幸运"下去。但是突然间,发现这种平衡有可能被打破,在得知租客之前因为这个事被查过。所以觉得是租客的问题,而忽略前提,租客并没有错,只是上一个业主没有尽到义务而已。但是,她选择无视。
最后,人都是以利为本的。业主在得知,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收到损失时,第一反应就是耍无赖。因为租客帮她支付的佣金没有书面规定是从押金里面代扣的,但是合同里面是有注明她当天收到多少钱,同时她签字摁了手印的。但是她开始装糊涂,说自己账面上没有收到那么多,所以自己只会退给租客收到的那部分。同时一直否认合同的有效性,说白了即便你后面追究,我就不承认,你能咋滴。总不能拿我指纹去识别吧?一旦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所谓羞耻心早就抛之脑后。
当然,反思整个过程,一切的根源都在于自己,如果自己平时多花些心思了解下政策,流程,在签约前就确认好,那么就不会出现后面的纠纷了。
该踩的坑总是要踩的,因为之前的租单太过顺利,基本上签完合同,业主租客都会自己去协商处理后面的事情,导致自己一直没有经历过后续的事情,也没有想过去了解这方面的事情,觉得没有必要。有的时候,乐观是一件好事,但是因为无知引起的乐观可能是会出大事的。
值得安慰的是,这个事情发生的早,坑还不是很深,这次只是"崴了脚",否则可能就是"骨折"了。
题图摄影:Aryok Mateus
题图授权基于:CCO协议
【日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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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喜一刻】
抱歉,你来晚了,前面的文章都看不到了,但是还有一个补救的方法,那就是关注小苏的简书号——小葱拌豆腐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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