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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市场变化,针对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反映突出的炒卖房源、茶水费、价外价等问题,结合我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主要的表现形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完善监管制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市场监管的规范化、常态化,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既有对原来已执行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又对以前监管过程中空白地带进行明确,全方位大纵深全天候的方式步步紧逼。主要表现
➀销售方案备案与公示、
➁售前约谈与承诺、
➂售中现场巡查以及
➃售后报告与抽查等监管制度,同时明确
➄“夜间禁售”、
➅意向购房人实名登记、
➆购房资格核查前置等管理要求。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武房规〔2018〕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销售方案备案与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房管部门提交申报预售房源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销售方案。
二、实行售前约谈与承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接受房管部门的售前约谈,配合开展项目销售前的检查,并向房管部门提交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
三、实行售中现场巡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项目销售期间,房管部门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
四、实行售后报告与抽查制度。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后五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房管部门报告房屋销售情况,提交认购人名单,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认购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实名绑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项目销售完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管部门报告销售进度;商品房项目销售后三十日内,房管部门按照所售房屋的一定比例对购房人进行抽样调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意向购房登记规模,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我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的,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警示名单,并可依法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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