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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摩金《2017-2018年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数据反映:公司与员工因工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占社保待遇纠纷的81%,其中不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公司已支付款项,但劳动者反悔提请仲裁诉讼的情形。
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公司都十分纳闷:协议都已经签了,钱也付了,为什么还得不到保障?
一、人民调解为何事?
首先,我们要了解人民调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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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者对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公司虽然签署了协议,也支付了款项,但仍不能免于继续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解决劳动者提起的诉讼。
由此可见,仅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能达到员工不再诉讼的效果,但,只要该调解协议经过一道司法程序,效果则立即不同。
我们以浙江一起工亡事件为例。
事情经过
赵某,在某厂房施工时,不慎从作业平台摔落受伤,治疗25天后无效死亡。赵某离世后,家属纠集亲属和老乡数十人,围堵工地和施工负责人,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双方争议
家属表示:工伤理赔需耗一段时间,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73万元,他们只负责签订调解协议并拿到相关款项,其他一概不管。
公司表示:公司可以垫付这笔款项,但根据有关规定,该款项属于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打入家属账户,除非有家属到场授权或有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凭证,才可打入企业账户;因此,此情况下公司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结果
为此,当地司法所调解员提出建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家属全权委托企业办理工商事故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等事项,所得的相关赔偿补助金打入企业账户;再由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企业在获得法院司法确认后,再出资垫付。
最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了一纸工伤死亡案件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公司当场支付款项。
(案例资料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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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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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原纠纷提请诉讼;当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申请人民调解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申请;
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三步:等待确认结果。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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