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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记者不可能对每一新闻事件都亲身经历、耳闻目睹,这就要求记者寻求各种方法和途径接触新闻当事人、知情人和相关机构。我们称这些渠道叫作新闻来源。笔者尝试对“新闻来源”的概念做一个界定:新闻来源,就是在新闻报道的形成过程中,向大众传媒及新闻记者提供新闻信息及观点的机构和个人。新闻来源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新闻事实的见证者和提供者;新闻资源的占有者和垄断者;权威言论的发布者和代理者。
关键词:新闻来源;新闻传播过程;新闻工作者
作者简介:项亮,中国社会科学网新闻部编辑,2004年硕士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研究方向为新闻理论。
根据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反映论,新闻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一种反映,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反映和把握。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作为认识主体的传播者,他的任务就是捕捉新闻事实,认清客体即新闻事实的真相和规律,通过加工后公诸于世界。
但是,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作为主要传播者的新闻记者,不可能对每一新闻事件都亲身经历、耳闻目睹,大多数事实来源于当事人或知情者的提供。在有些情况下,记者也无法接触到新闻事件当事人,这就要求记者寻求其他采访途径及事件知情人。我们称这些渠道叫作新闻来源。
如今,当代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报纸版面的增加,广播电视时段的增多,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各种海量新媒体的出现,要求媒体有更多、更有质量的新闻作为补充,显然单凭记者去发掘新闻线索是不现实的。并且,我们知道,人作为认识主体对于现实世界的反映不可能完全客观中立,往往带有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感情色彩;经过多次传递的新闻信息可能有所丧失,也可能扭曲,也可能无中生有。因此,新闻来源的处理问题成了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要求记者履行记者的义务,寻找多个有效新闻来源,经过多方核实,深入进行调查,摒除各种个人观点和感情对客观事实本身的干扰,尽可能客观地将真实的世界呈现给世人。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闻来源的处理工作是一项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发挥记者主观能动性与职业素养的劳动。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意识到对待和处理与新闻来源关系的重要性。
所以,正确认识新闻来源、对新闻来源进行清晰准确的界定,是新闻理论工作者乃至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要做到的工作。
一、新闻来源的定义
新闻来源,英文称为“news sources”、“sources of information”、“informant”,我国大陆与港台新闻学界翻译有所不一,有的称作“消息来源”,有的称为“信息来源”,其实都表达的是一个意思,都是指一则新闻中所涉及的事实和观点材料的出处,它表明事实、观点和背景材料从何而来,由谁提供。
中国新闻学先驱徐宝璜在他的《新闻学》一书中这样定义新闻来源:“新闻于何处求之乎?求之之处,曰新闻之来源。”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词典》中是这样定义新闻来源的:新闻材料的出处和供应新闻材料的媒介。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新闻来源有:1、记者采访;2、通讯社电稿;3、公众来信来稿;4、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部门的文稿及宣传品等。 但这本辞典将“新闻本源”也称作“新闻来源”,意为新闻材料的原始来源和提供者。(这和当今“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一概念说法稍有矛盾,但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不做论述。)
《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认为,消息来源是最新发生事实的提供者,即新闻的出处。消息来源是新闻真实可靠的依据,它可以是政府、政党、团体、企业或其发言人,可以是有资格、有权威的人士,可以是当事者本人、事件的目击者。在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情况下,记者自己就是消息来源,记者不在场或不可能在现场采访的情况下,必须要交待消息来源,才能使新闻具有可信性。在特殊情况下,其他新闻媒体发布的材料,也可以作为消息来源;依据这种消息来源写成的新闻,是第二手新闻,例如国家当局只向本国媒体发布新闻。
在新闻法学研究中,学者们认为,新闻来源是“向记者和通讯员提供或反映新闻信息的公民和法人。
赵玉明、王福顺主编的《广播电视辞典》对新闻来源做了如下界定:(1)提供新闻报道的渠道。主要有:①记者采访;②通讯社发稿;③资料供应社发稿;④读者、听众、观众来信;⑤通讯员及群众投稿;⑥广告;⑦社会宣传品及内部简报、总结、文件等等。(2)新闻出处,即新闻事实的提供者。对不愿意透露姓名或单位名称的新闻提供者,一般应予以保护,或在新闻中略去,或采用间接暗示法,如“从有关方面获悉”,“某权威人士透露”等。交待新闻来源可以增强新闻的客观性和可信性。
这些定义中,虽然大部分还是揭示了新闻来源的主要特征,但并没有从统一的角度形成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说法。从规范化的角度考虑,笔者尝试对“新闻来源”做一个较为精确和清晰的界定:
新闻来源,就是在新闻报道的形成过程中,向大众传媒及新闻记者提供新闻信息及观点的机构和个人。
二、新闻来源和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加明确“新闻来源”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对新闻来源与相关几个概念作比较。
1.新闻来源与消息来源的区别
这里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新闻线索和新闻背景只有最终形成了新闻报道,或者给某些新闻报道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才称得上新闻来源。没有形成新闻报道的信息提供者,我们在此将其归类为“消息来源”;当然,“新闻来源”也是“消息来源”,是提供的信息形成了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在此,我对“消息来源”定义为:向大众传播者提供信息及观点的机构和个人。(注:本文严格按照此种分类,但在引用他人文章时则依原文。)
2.新闻来源与采访对象的区别
采访对象:记者为获取新闻事实或掌握社会舆论动向而访问的人物,或主动向记者提供情况和意见的人。
由此可见,新闻来源不一定是新闻记者的采访对象,但采访对象却一定是新闻记者最重要的新闻来源。
3.传播者新闻来源与受众新闻来源的区别
两种新闻来源我们在涉及到时都简称“新闻来源”,但所表达的意思却截然不同。前者是作者本文准备论述的主题,其涵义已在上文详细论述,主要指传播者获取源信息的出处。而后者则指受众接受新闻的渠道和途径,比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美国学者马丁•李和诺曼•苏罗蒙的媒介批评著作《不可靠的新闻来源》(UNBELIEBLE SOURCES)中所指的“新闻来源”就是这个意思,该书主要描述的对象就是美国的大众传播媒体。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前者是新闻产品的原材料来源,而后者则是新闻制成品的提供商和供应源,或者是新闻产品消费者的消费渠道。
三、新闻来源的分类
1.直接来源与间接来源
直接新闻来源是亲身经历或者亲耳听到、亲眼见到新闻事件的信息提供人。这主要是指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当事人和目击者。间接新闻来源是从侧面或集中(并非耳闻目睹)反映新闻事实的提供者以及物质状态的事实证据提供者,也包括从其他媒体获取的新闻信息。对于新闻记者来说,从直接新闻来源手中获取的新闻信息是最具有新闻价值的,因为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新闻信息最直观、最新鲜、受其他因素干扰最少;而可靠的或者是足够多样的间接新闻来源也是保证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可或缺的。在同一新闻报道中,在允许的情况下,新闻记者必须努力同时争取到直接新闻来源和间接新闻来源方面对新闻信息的提供。记者也必须有能力对两种来源提供的信息或评论做出恰当的判断,并客观公正地反映在新闻报道中。
2.主动来源与被动来源
这是对新闻来源向记者提供事实或资料的方式与状态的一种分类。主动来源是经历新闻事件之后,主动向记者提供所知事实或线索的新闻来源。这一类以官方或机构新闻来源为主,这类新闻来源往往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向媒体提供信息。如官方新闻发言人、机构公共关系人员等等。被动来源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遇到的新闻事实提供者。对被动新闻来源所掌握的新闻事实,往往需要记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主动去发掘。这种发掘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成功与否。
这种分类又被新闻法学界称为“积极新闻来源”和“消极新闻来源”。积极新闻来源是指积极主动地并以发表为目的而向新闻机构或作者提供事实材料的公民和法人,消极新闻来源是指消极被动地甚至不自觉地向新闻机构和作者提供事实材料的公民和法人。 法学界这样分类是为了明晰二者的责任,二者在新闻媒介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是不同的。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四、新闻来源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主要特征
1.新闻事实的见证者和提供者
真实性是新闻传媒普遍提倡和遵循的一项原则,一切新闻机构都承认并表示要恪守这一原则,严肃的新闻工作者更是将其作为自己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和铁的纪律。尊重事实成为世界各国新闻工作者和各个新闻机构进行新闻报道首要遵守的原则。1986 年世界新闻工作者协会全球会议再次修订的《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宣言》仍然在首条规定:尊重事实及尊重公众的知晓权是新闻记者的首要职责。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记者要想把事实客观真实地反映给受众,其所接受的事实首先应该是真实的。这就要求事实的提供者应当如实向记者反映客观事实。但是,新闻记者与新闻来源的关系相当微妙。记者往往并不能如愿地获得事实的本来面目。一些新闻来源从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考虑,往往加入他们自身的观点;有的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有的拒绝配合,真相无从得知……
因此,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往往为此作出特别要求。《古巴新闻工作者义务与权利》中规定:为获得真实和最为完整的信息,新闻工作者应采访不止一个信息来源。
而核实则是新闻记者接受来源提供的信息之后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大多数失实的新闻报道不是记者有意为之,而是对新闻来源提供的信息不加核实就全盘接受,仓促面世,成为一种“消极的假新闻”。
《印度新闻协会新闻记者行为准则》在真实性问题上有更高的要求:对于事关公众利益的针对某一公民进行责难或评论的报道,编辑应谨慎地检查事件的真实性。此外还要向其他权威的信息来源寻求相关的个人或组织关于此事的观点、评论或反响,并一同发表,必要情况下进行一定修改。在缺少或没有回应时,应该用脚注等手段注明。
2.新闻资源的占有者和垄断者
在标准的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来源位于整个过程的最前端。她在大多数情况下,决定了新闻的本源——事实——如何传播、以何种面目在受众面前呈现。作为新闻来源的机构与个人,在受到社会合理监督,以及新闻工作者这种“代理人”与“把关人”畅通深入的调查的情况下,社会公众才会看到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这是新闻传播的理想状态。
然而,很多情况下,新闻来源本身所带有的世界观、价值观、文化水平等意识形态,也往往给新闻传播过程带来各种影响,如果没有新闻工作者专业的甄别,传播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更有甚者,如果新闻来源借助自己的垄断地位或权威地位,以一种强势、欺骗、管制等不合作的态度对待传播过程,结果就会成为,新闻资源受其操控,新闻工作者无法或难以开展工作,从而造成新闻事实的表现最终被新闻来源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事实的本来面目无法呈现,新闻变成了新闻来源任意支配的一种工具。
“更多的时候新闻和真相的分歧并不是因新闻从业人员表现不佳引起的,而是由于新闻报道的运作的时效性,因每一则新闻所分配的时间、空间、资源有限。” 这些现象的实质是新闻来源在某些时候对新闻资源造成了垄断。新闻资源的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可以给新闻传播者带来独家报道,但是同样可以造成了某种无奈:屈从于新闻来源的倾向性,否则无法继续下文。而新闻记者要是从其他途径获取消息,他们的境地也好不了多少:记者在从“消息来源”外获得消息时并不知道消息是否被篡改、策划或断章取义,也无法确定这么做符合谁的利益,或者结果会如何。 而在受众那里,新闻记者同样是不讨好:要么报道被指责没有客观性,要么被指责无能。
新闻记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为了拿到真实新鲜的事实,相对于新闻来源往往处于主动地位。而一些集团和个人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的情况或发表自己的观点,也经常凭借信息资源的占有通过媒介来争取主动。在争取主动的过程中,新闻来源往往寻找能够反映自己意愿的媒介。本•拉登在美军空袭阿富汗的前一天,把目光投向了“半岛”电视台。他将准备好的录像带给了这个因此“一战成名”的卡塔尔电视台。他之所以把录像带交给“半岛”,是因为这是一家“从阿拉伯的视角来传送新闻的电视台”。 BBC、CNN之流覆盖面不可谓不广,技术不可谓不精,影响不可谓不深,但本•拉登不会让它们拿着去任意涂改,曲解他的“教义”,使本来就微弱的阿拉伯世界的声音变得面目全非。当年阿富汗战争期间中,在中东宣传攻势中处于下风的西方传媒,也让美国政府试图重新争取主动,加强了与“半岛”电视台的接触,从对其高层采访的一律拒绝,到布什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采访,可谓转变巨大。用意显然,小布什对西方媒体在中东地区的微弱话语权很不满意。
在接下来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各大媒体虽然对战争进行了所谓“嵌入性报道”,但是,一方面美军欢迎战地记者进行随军采访,并且举办了战地记者培训班,提高战地记者战地生存和采访的能力,另一方面,美英联军对各国记者颁布了战时采访条令,实行战时新闻管制。为了垄断新闻来源,使新闻舆论与军方保持一致,朝有利于美英联军的方面发展,美军方还在前线指挥中心专门建立了新闻发布中心,不定期地对各国新闻记者发布消息。在这种消息来源单一且受到极端控制的情况下,新闻是没有自由可言的,媒体和新闻记者也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嵌入”也只是成了军方的舆论宣传手段和媒体炫耀的噱头。战争期间个别美国媒体出于客观公正的考虑,报导了一些美英军方和当地居民死伤的情况,做了一些较为客观的评论,结果招致政府、军方和一部分民众的谴责。ABC就被迫将评论美英军事行动受挫的新闻评论员阿奈特辞退。
反观战时伊拉克政府的新闻宣传,由于伊拉克政权的专制性质,新闻媒体也成为其军方的宣传工具。它们对于美英联军的宣传攻势进行了你来我往的斗争。美英联军在战事初期就声称萨达姆在第一轮空袭中就已经死亡,伊拉克电视台随即播放了萨达姆召开高层军事会议的录像;美英联军随即又通过媒体宣称录像中的萨达姆是替身,伊方同样进行反击。如此的“口水仗”在战争期间通过双方媒体屡次上演。在战争到了尾声时,伊方电视台成了萨达姆对残余武装势力下达命令的工具。
3.权威言论的发布者和代理者
政府部门是媒体最大的新闻来源,它每天要将政府的各种政务以及社会运行情况公诸于众。新闻发言人是各政府部门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消息发布的代理者,同时也是国际经验证明的目前最有效的一种新闻制度。
2003年四五月间,SARS病毒肆虐中国,掩盖或披露真实信息明显带来了不同的社会效果。正在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上海率先发出宣言:要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与新闻媒体、与公众沟通和联系的渠道。“上海建立医保事务服务点的举措年底前将覆盖到全市所有街道”、“上海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将采取五方面断然措施”、“上海四管齐下调控楼市”等几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使中国第一位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上海市新闻办副主任焦扬女士成为新闻记者眼中获取政府权威信息的关键人物。而政府定期、定点、定人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成为记者们获取政府准确信息的首要渠道,也在上海的国内外新闻媒体中形成了共识。 随后,各地纷纷推出新闻发言人制度,如河南、北京、广州、南京等。上述各地均将这一措施作为政府各类信息向社会公开的窗口,旨在保证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权威性。有学者是这样定义新闻发言人的:“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
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了满足对外宣传的需要建立起来的。近30年以来,这一制度在对外宣传上有着突出的贡献,向世人展现了中国的良好形象,为各国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让世界充分了解中国。如今,在实践中,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在得到普遍推广,地市以上政府和部门都在逐步建立。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在西方国家更是常见。它们一方面是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一方面也是政府通过新闻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方式。以美国为例,新闻发言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总统新闻发言人。19世纪20年代,美国普通民众获得了选举权;30年代,便士报诞生。新闻发言人正是诞生在这样一个政治改革、经济增长、传媒大众化的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是最早聘用总统新闻发言人的美国总统。 但是杰克逊以及后面几位总统的新闻发言人都是以私人秘书身份出现,不属于政府系统,政府并不提供资助。直到1857年,麦金利总统上台,他的6名助理才开始领取政府薪水,其中包括负责新闻宣传的科特柳。白宫的记者招待会和美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密切相关,塔夫脱是第一个安排每周两次定期记者招待会的总统。 从此,虽然有反复,定期的记者招待会还是维持下来,于是白宫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就相对固定了。
从传播学角度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控制。议程设置理论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风行起来的一种有关大众传播效果的假说。其主要含义是:大众媒介注意某些问题、忽略另一些问题的做法本身可以影响公众舆论,人们将倾向于了解大众媒介注意的那些问题,并采用大众媒介为各种问题所确定的先后顺序来安排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程度。随着研究的深入,传播学者发现议程设置过程并非如此简单,传媒议程背后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力量博弈的关系。正如罗杰斯所划分的,这一过程包含三个环节,即:传媒议程的设定、公众议程的设定、政策议程的设定。 在社会生活中,这三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了政府或政治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根据国家的需要、公众的需要以及政治运作过程的需要,设定政策议程。以此影响媒体议程,进而设定公众的议程,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的引导。
此外,新闻记者在职业修养中一直被要求成为“杂家”,但无论记者的学问如何渊博,专业如何熟悉,都不具备评估专业事实证据的能力与资格,在报道中的专业问题上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受到受众的信任。在2003年抗非典的新闻报道中,对于专业的医学问题的报道,各种媒体往往引用“权威新闻来源”,如“某某医科大学传染病防治中心主任”、“某某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等等。因此,在涉及大部分专业领域的报道时,新闻来源的权威性和无可替代性就显现出来。而作为报道者的新闻工作者,就不能代替新闻来源去解说新闻事实和观点。这也是新闻来源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重要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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