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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此薄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二条

厚此薄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二条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16-01-22 15:41 被阅读0次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设施。**
    

    不动产登记簿是一种法定的、结论性的东东,固然重要,但形成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资料(档案)也不能不管,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更不能厚此薄彼。登记簿损毁了,还需要依其重建。登记簿的错误与否,也需要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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