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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四条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16-01-22 15:17 被阅读0次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达到机构、簿册、依据、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不动产权利关系万千,政策要注重连续性,虽然条例的出台为登记工作开辟了新篇章,但以前的东东依然有效,所此条2、3款特别强调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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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登记资料为打江山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想当年刘邦进咸阳,大家都忙于收珠宝,泡MM的时候,唯独萧何跑到秦宫只拿了地籍资料等“不值钱”的玩意,为阿邦哥平定天下打了基础。试想下,如果不是因为严格管理,稳定连续,萧老头拿来也看不清,搞不懂,废纸一堆。《汉书 萧何传》是这样说的: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尝为丞督事。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图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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