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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二条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16-01-22 15:10 被阅读0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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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记载还应该公示,不动登记原则中的“公示公信”体现在那里。如果只是“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不完整的。

    房屋,还有建、构筑物呢,算不算在不动产里面?桥梁、海底隧道登记不?此条程啸博士也有详细建议, 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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