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过节费有以下有两种方式发放:
一、现金补贴列入福利费
支付100个职工每人1000元过节费:
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问题:1、现金性补贴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税前扣除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增。
二、工资薪金的方式:
并入工资一起发放100个职工每人1000元过节费:
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问题:1、过节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总结:通过以上比较看出,工资薪金的形式比福利费的形式将会对企业更有利,避免出现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风险。但是在社保纳入税务局管辖后,后者会变为下年度社保的基数,无形中增大了企业社保的成本,这点需要企业老板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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