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内容划重点,通读该法律条文,感到,精卫法中重点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从构建精神卫生健康体系而言,精卫法重点侧重的是治疗和干预;对于可能罹患精神疾病的普通人群而言,所涉及的内容不多;仅在第十五、十六、二十条明确了企业、学校、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预防的渠道。
关于具体涉及的职业内容上,较为清晰的也只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治疗”,重点强调的就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对于“心理治疗”到底包含哪些技术内容,没有清晰的解释。另外,在相关职业中,提到“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当前的困境在于,“心理治疗”本身的内容不清晰,该如何界定“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自2017年国家停止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认证之后,从法理上而言,“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似乎只有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了。
工作内容上,提到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治疗,但是这些工作内容具体的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缺乏清晰的解释。究竟是哪些方面不同:体现在技术手段的差别?还是体现在实施人员的职业身份差别?还是工作地点的差别?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职业?
-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第十六条)
- 心理咨询人员(第二十三条)
- 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第二十五条)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二十五条)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工作内容?
- 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五条)
- 心理援助(第十六条)
- 心理健康指导(第十七条、二十条)
- 心理咨询(第十八条)
- 心理辅导(第十八条)
- 心理治疗(第二十三、五条)
条款中提到了哪些工作对象?
- 精神障碍患者
- 学生(第十六条)
-职工(第十五条) - 社区(第二十条)
其他重要内容
-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二十六条)
-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第二十九条)
-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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