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名誉、人权、生命看的更为重要。过去教师被称为“先生”,在人们眼里,这是极为尊敬的称谓。比如,寿镜吾先生就是本城中“极方正质朴”的,又是“宿儒”,“德隆望重”。那时的先生都有一把戒尺,惩罚学生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更好,有一个很好的人生前途。九十年代以前的家长因为社会原因,知识少没文化的人很多,对教师很尊重,有点像尊重寿镜吾先生一样。所以,老师惩罚了孩子,甚至体罚了孩子,孩子也不敢给家长说,要是给家长说了,回去还得一顿暴打。因为家长普遍信任老师,他们认为孩子挨打肯定是犯了错,犯了错挨打,在人们眼里很正确。如果不打他们认为那是对孩子的纵容,或者是老师放弃了孩子。他们更相信严师出高徒,棍棒下面出孝子。但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很多家长也有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他们潜意识里已经觉得打孩子是一种暴力行为,是对孩子的不尊重,对孩子身心发展危害很大。他们更倾向于用道理教育孩子,这本身是一种社会进步。当这种人权意识觉醒,如果还有教师体罚学生,他们就会认为很暴力,是违法行为。他们爱护孩子的行为虽然觉醒,但怎么教育孩子,他们并没有更好的办法。爱子心切又无能力教育的矛盾就会促使他们跟学校闹跟老师闹,甚至投诉。我们很多老师本着一心以学生学业为主,前途为主的观念,认为自己无论用什么方法都是为了学生好,恰恰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一些基本法律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没有专门学习),纯朴的意识里认为家长没有感恩之心,就会产生“心凉了”这样的感慨。所以说,家长的单方面醒悟和教师一心为学生,但在法律意识上薄弱,形成了矛盾。家长厉害,教师自然而然避其锋芒,管教和不管教自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明哲保身是最好办法。严厉批评、惩罚学生,社会舆论指责;明哲保身,只管教书,不管育人,肯定引起社会不满。在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前,这种社会矛盾会继续,甚至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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