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保险索赔调查时,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是:
保险公司准备找我的麻烦了,肯定不会那么容易理赔!
结果,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消极的想法:
保险索赔很困难;
保险公司在结案时会故意制造麻烦;
等等等等。
如果此时有人挺身而出,说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是例行程序,不要太在意。
许多人会提出反驳:为什么我投保的时候不调查,而在我索赔时查呢?
是的为什么?
让我们今天谈论下这个话题
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进行调查,而是在发生理赔时进行调查?
本文的重点:
1.、保险公司为何在承保时不进行调查?
2.、保险公司在发生什么情况时会调查?
3、保险公司如何调查?
一.为何在承保时不进行调查?
许多人不了解,这是一种前松后紧的方法。
收钱时,特别快,不进行任何调查。当需要解决保险事故时,开始调查,这显然是故意为难。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进行调查的原因有几个:
1、不符合保险使用场景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船东仅在船出海后才进行投保。此时,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只能相信投保人的描述。
即使保险公司想调查,也没有办法调查。
因此,保险业的基本原则应运而生: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保险行为的双方必须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充分、准确地告知另一方。
2、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
老实说,其他原因是次要的。
在承保期间进行调查是不符合保险公司利益的。
如果保险公司在每份保单被承保时进行调查,请想象调查的费用将是多少。
彭戈在此之前也提到,在索赔调查中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记录。一些可疑的还需要大量走访调查,甚至需要经济调查和医学专家的参与。
如果算上人员成本,一通调查通常要花费近万甚至数万。
甚至调查费用会超出了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每个保单都进行了调查,那么谁来支付调查费?
已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在30年内累计需支付13万,保险公司将让您额外支付50,000元人民币的调查费,以调查您是否可以投保,并且无论调查的结果为何,费用不退。
重大疾病保费可能还能承受,如果是意外险怎么办?年度保险费才299元,调查费却需要3000元。
您肯定会认为保险公司是疯了。
保险公司也认为他们疯了。
这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侦探室。
就保险公司当前的保险承保数量而言,将全国的警察都借给保险公司可能还不够用。
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的调查根本不能实现。
3、承保时无需调查
熟悉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是依靠概率的,而概率通常意味着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在保险调查中,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概率定律。
并非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有意识地掩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
特别是在保险业经历多年发展之后,各种法律、原则和体系变得越来越完善,因此保险公司愿意相信投保人是诚实的人。
从保险公司每次发布的索赔数据中可以看出。所有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均不低于97%,个别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可以达到99%甚至更高。
实际上,在许多索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并未真正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调查。
或者可以说,如果核验投保材料不算在调查范筹之内,则大多数索赔保险公司并未进行调查,而是直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在索赔案件中只有一小部分存在欺诈的可能性,才需要启动索赔调查。
这种仅调查一小部分索赔案的方法既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符合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进行调查?
由于仅对一部分索赔案件进行调查,因此大家都会想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下将进行调查?
如上所述,仅调查涉嫌欺诈的案件。
但是,此说辞显然有些模糊,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它,以便我们都可以更好地理解它。
1、才投保就出险
理赔申请是在投保后不久提出的,特别是在等待期刚过就提,保险公司必须排查是否带病投保。
无论是恶意的还是非恶意的,都必须进行调查。
为什么如此巧合,一个完全健康的人才购买了保险就生病了?
那么这种调查也算合情合理。
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无需责怪任何人。寻求利益并避免伤害是人类的天性。
仅支付一年的保费就申请理赔。投保时已经生病的可能性非常高,保险公司的损失也最大。
当然,如果您并非这种情况,并且没有欺诈的行为,则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调查后进行理赔。
毕竟,调查注重证据。没什么事,保险公司总不能扭曲事实。
我周围的同事和家人就有这种情况,他投保百万医疗保险,等待期才过时间不长就出险。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这并非欺诈,理赔到账很顺畅!
2.多种保险,集中保险
一个从未购买过保险的人突然会在短时间内拥有很多保险,而且大都属于给付型的。主要都是重大疾病保险或人寿保险。
不久后,发现严重疾病或死亡,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换做是你也会怀疑这种情况吧?
这是非常典型的带病投保。已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疾病,想到了通过保险赚钱,无论是为自己还是家人。
保险公司的怀疑也是合理的。
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通常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源,不遗余力地进行调查。
长期经验让保险公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欺诈的可能性非常高,保险公司有动机进行充分调查。
并且也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
试想,如果索赔为500万,如果高度怀疑是欺诈,那么保险公司花费50万进行调查也是划算的。
但这只是一个5万美元的赔偿案,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在调查上花费超过5万美元,这不符合经济利益。
3.不符合常识的保费支出
我在以前文章中提到,建议保费支出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0%,最多不超过20%。目的是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
如果一个人的年收入为100,000元,他却花费80,000甚至120,000来为自己购买2000万的重大疾病和人寿保险。
投保后没多长时间就出事,这是正常的吗?
如果我们是保险公司理赔审核也会怀疑,想调查这种情况吧?
即使是保险代理人,也不会在不吃不喝的的情况下把全年的家庭收入来购买保险吗?
这显然不是正常。
仅凭直觉判断都可以看出问题,更不用说索赔审查员每天都要处理此类案件。
因此,肯定会对此保险案进行调查。
三、保险公司如何调查?
索赔调查将检查被保险人以前的医疗记录,医保卡处方记录和体检记录,甚至与被保险人周围的家人,朋友和同伴进行面谈调查。
索赔调查实际上与警察案件相似。
有人可能会说,保险公司的这种调查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
老实说,这实际上并未侵犯,因为您已给了授权。
购买保险时的相关授权。
每个保险公司的相关授权的形式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主要表达的大体意思是相同的:授权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调查。
有了这一授权,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公开的调查,调查结果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并且不会侵犯隐私。
或有人可能在想:我们去医院办事非常困难。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就如此容易?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警察局,您要检查什么都行?
你不懂了吧?
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负责部门,由于需要办案,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复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复核等提出复审,复审或复制病历的要求。如果处理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则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患者的病历。
...
如果保险机构由于商业保险审查的需要而需要审查,审查或复制医疗记录,则还应提供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保险合同和法律证明材料的副本;如果患者死亡,应提供保险合同的副本。已故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律证明材料。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
换句话说,只要有合理法律程序,保险公司就可以检查,医疗机构也应该合作提供相应的医疗记录。
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对索赔案件进行的所有调查都是合法的。
保险公司将会如何调查?
让我们讨论一个复杂的案件:
被保险人张某,男,36岁,西安农村人,毕业后到西安工作,两年前公司组织体检,二十年前在县医院门诊做了手术。
2018年10月突然出现身体不适。住院后,确诊为脑胶质瘤,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一案件属刚过等待期,赔偿额是500,000,不多不少,时间也刚好,就这么巧。
调查人员找到了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记录,发现他于2016年4月开始在药房频繁购买药物,并在医院拥有就诊病历。
但是,调查人员去了医院却找不到病历,也没有任何医疗信息。
后来,把被保险人的信息被发送到了同业群。结果有六家保险公司查到此人已经在本公司投了保险。
他们在当地医疗机构中翻找,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甚至两家保险公司已经理赔。
因此,所有保险公司一起去了当地医院再次检查,但仍然没有成功。
经过几次调查,调查人员决定尝试被保险人的故乡。
被保险人的家在乡下。经过几番周折,他们终于找到了。
与村民聊天后,得知被保险人的昵称是“小Z”,还有一个哥哥叫“大Z”。据说他们的家人最近很不幸。小Z患了重病。大Z在做生意时亏本。现在家庭非常困难。十月份,还处借钱。据说他后来从亲戚那里借的。
后来,用他的昵称和哥哥的名字到各个医疗机构进行查找,成功找到了与被保险人相同状况的检查报告。检查时间在投保之前。
经过后来的调查,该报告被确认为被保险人以其兄弟的名义接受治疗。
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实际身份。
还有另一种情况广泛传播:
高先生是医生,有自己的私人医院。他在自己的医院拍片,发现自己可能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
高太太是一位保险经纪人,她的专业敏感性使她感到有机可乘。
因此,前后在13家保险公司投保总计79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
等待期过后,高先生立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瘤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由于存在欺诈嫌疑,并且保额十分巨大,各家保险公司进行联合调查,但没有任何线索。
后来,在经侦调查和医学专家的干预下,在当地医院检索了与被保险人症状相同的所有的医疗信息,最后找到了与被保险人极为相似的检查报告。
经过专家对B型材料的严格比较,确认该报告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并且该报告的时间是在被保险人投保之前。
查看保险索赔调查的过程是否与观看侦探小说一样?
不难看出,如果保险金额足够高,并且保险公司高度怀疑存在欺诈嫌疑,甚至会报警并寻求警察的帮助。
骗保是刑事犯罪,开不得玩笑。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欺诈罪: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这些索赔调查非常耗时且劳动强度大,而且对调查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他们真的和警察调查一样。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拥有一组这样的调查员,则成本不低。
因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常见方法。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本身并不会雇用或雇用较少的专业调查员,而是会在遇到大量难办的案子,可以外包给第三方调查公司。
实际上,对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需求的增加确实促进了第三方保险调查机构的发展。
同一调查机构还可以同时接收多个保险公司的调查需求,这也可以降低您自己的调查成本。
这也可以看作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绝大多数索赔案件未得到调查,极少需要调查的案件被外包给第三方调查机构,以便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将其运营成本降至最低。
至于承保期间的调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似乎完全没有必要。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