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1.“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
2.“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3.“丙类”是除开上述两类,非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
二、制定方法:
1.“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2.“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3.不在甲类、乙类目录的都属于丙类。
三、报销方式:
1.“甲类目录”中的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3.丙类药品完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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