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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妨碍通行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

举案说法:妨碍通行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

作者: 智法顾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11:17 被阅读0次

    一、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事故侵权人、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对于交通事故一般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应当根据归责原则及过错程度分别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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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被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因此被告贝墩镇政府与被告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障碍行为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时,可以认定道路管理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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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容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华容县万庾镇人民政府是事故发生地段公路的养护管理者,因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綦德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多个障碍行为人均可能侵权但无法确认具体行为人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多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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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无法查明具体是哪一辆装载土石的车辆遗撒了土石,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肇事车辆应就漏洒土石而导致王云发死亡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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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肇事地点路面上的土石洒漏为五肇事车辆装载土石经过肇事地点路段时所致,五肇事车辆也并未举证其不存在洒漏土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五肇事车辆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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